索  引  号:b3ad0f0b-f353-4b43-bd9f-0a89a35d1a46
文      号:北政办〔2023〕11号
发布机构:合浦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3-03-09
主题分类:征地政策法规
主  题  词: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2023-03-09 17:56:52 作者: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精神,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1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31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1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一般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9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补偿标准执行。

四、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严格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附件:北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


北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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