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布〔2022〕22号
2022年4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2〕7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追木根村民小组,那江村民委员会冷水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4.9130公顷和收回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的国有土地32.2191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县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收(收回)土地位置 | 四至 |
1 | 37.1321 | 工矿仓储用地 | 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那江村民委员会、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 | 详见合浦县2022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村(组)及面积
编号 |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组) | 征收(收回)的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1 | 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 追木根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2.7704 | 68.2035 |
未利用地 | 0.7702 | 27.2814 | ||
2 | 白沙镇那江村民委员会 冷水河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1.3724 | 68.2035 |
3 | 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 | 农用地 | 30.2442 | 68.2035 |
建设用地 | 1.4014 | |||
未利用地 | 0.5735 | 27.2814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收回)土地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 |
地 类 | 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34.3870 | 68.2035 | 依照合政发〔2016〕106号文的规定给予补偿 |
建设用地 | 1.4014 | ||
未利用地 | 1.3437 | 27.2814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自发布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社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请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