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ab66bbb-94b3-451b-abb8-0f389db033f5
文      号:北政布〔2023〕79号
发布机构: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3-12-07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北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023-12-07 10:53:17 作者: 来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北政布〔202379

 

202311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321]批准同意使用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329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使用位置

 

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3293

城镇住宅用地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详见北海市2023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2.3293

农用地2.2766

未利用0.0527

四、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2.2766

88.80

未利用地

0.0527

35.52

合计

2.3293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使用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使用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使用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联系方式: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0779-2033391。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使用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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