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5954012-8aa1-40df-8eee-0e81a0a68203
文      号:隆府土征预〔2023〕13号
发布机构:隆安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3-11-16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城厢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10地块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3-11-16 00:00:00 作者: 来源:隆安县自然资源局

隆安县城厢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10地块用地已取得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隆安县2023年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隆发改投资〔202347号)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我县将对项目范内约20759.94平方米(折合31.140亩)集体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城厢镇拟征收城厢镇震东村村民委员集体土地31.140具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隆安县城厢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用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隆安县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

项目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6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2, 联系电话:6530769)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隆安县城厢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10地块用地储备蓝线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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