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484b1a9-e148-42aa-8aff-b7093c2af565
文      号:隆府土征预〔2023〕15号
发布机构:隆安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3-11-23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09地块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2023-11-23 00:00:00 作者: 来源:隆安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需求,我县将对土地储备项目范围内7701.61平方米(折合11.55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国有土地开展收回及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范围

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位于隆安华侨管理区拟收回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11.55共涉及1个地块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储备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作为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隆安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和隆安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对拟收回土地项目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隆安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6自然资源局办公楼2, 联系电话:6530769)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09地块蓝线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1123


编辑:     审核:4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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