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99d0301b-01ea-494f-9a06-9cd5c7db1a24
文      号:平政公〔2023〕84号
发布机构: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01-02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1-02 10:48:12 作者: 来源: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政函〔2023〕198号)的批准,平南县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16.5777公顷(合248.6655亩)。按照被使用的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以及对被使用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拟订了《平南县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平南县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地补偿安置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

面积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用地

0.2163

76.0185

16.4428

 

平南县人民政府

旱地

0.5426

76.0185

41.2476

果园

1.6403

76.0185

124.6931

其它园地

6.4599

76.0185

491.0719

乔木林地

0.3000

76.0185

22.8056

灌木林地

0.5625

76.0185

42.7604

其它林地

1.2210

76.0185

92.8186

其它草地

0.5436

76.0185

41.3237

农村道路

0.3585

76.0185

27.2526

坑塘水面

1.3631

76.0185

103.6208

沟渠

0.1714

76.0185

13.0296

农村宅基地

2.6784

76.0185

203.6080

特殊用地

0.0286

76.0185

2.1741

公路用地

0.1320

76.0185

10.0344

河流水面

0.3595

30.4074

10.9315

合计


16.5777


1243.8147

注: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土地同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根据核定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地类名称

面积

(亩、株)

补偿费用标准(元/亩、元/座)

合计

(元)

平南县人民政府

柑桔

40.4482

4000

161792.8

罗汉松

7.8757

50000

393785.0

紫荆

12.32

4000

49280.0

坟山

15

1000

15000.0

合计



619857.8

(二)青苗的补偿标准

凡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青苗名称

面积

(亩、株)

补偿费用标准(元/亩、元/株)

合计

(元)

平南县人民政府

鱼苗

5.8

4570

26506.0

合计



26506

三、使用国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元)

青苗补偿费(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元)

合计

(元)

平南县人民政府

12273719

26506

619857.8

12920082.8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

164428

0

0

164428

合计

12438147

26506

619857.8

13084510.8

四、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28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     审核:4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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