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d0c0720d-3672-44de-93c9-30f65bffa828
文      号:浦政通〔2024〕7号
发布机构: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01-22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浦政通〔2024〕7号

2024-01-22 09:21:16 作者: 来源: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浦北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31219日以桂政土批函(7)〔202339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浦北县江城街道合群村委,北河、木麻根、青春社区居民委员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一)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河坡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7443公顷。

(二)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北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53公顷。

(三)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南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9850公顷。

(四)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麓肚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9566公顷。

(五)江城街道合群村民委员会七条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0923公顷。

(六)江城街道合群村民委员会窝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9272公顷。

(七)江城街道合群村民委员会长坡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0698公顷。

(八)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居民委员会根竹定第一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8826公顷。

(九)江城街道青春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山塘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621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特此公告。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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