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平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平南县2023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平政公〔2023〕81号)。依据拟用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平南县2023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批次拟用地需使用平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国有土地1.9930公顷(合29.8944亩)。按照拟使用国有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以及对拟使用国有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现将该批次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 地类 面积 | 面积 (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合计 (万元) |
平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 果园 | 0.4366 | 76.0185 | 33.1897 |
乔木林地 | 0.1121 | 76.0185 | 8.5217 | |
灌木林地 | 0.0571 | 76.0185 | 4.3407 | |
平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 设施农用地 | 0.5579 | 76.0185 | 42.4107 |
城镇住宅 | 0.8293 | 76.0185 | 63.0421 | |
合计 | 1.9930 | 151.5049 |
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根据核定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 地类名称 | 面积 (平方米) | 补偿费用标准(元/平方米) | 合计 (元) |
平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 围墙、简棚、房屋、水池、水泥地面等 | 9826 | 15~400 | 2000786.2 |
不锈钢架、门柱 | 23200 | |||
铁水管 | 长638米 | 15~50 | 24060 | |
合计 | 2048046.2 |
(二)青苗的补偿标准
凡拟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 地类名称 | 面积 (亩、株) | 补偿费用标准(元/亩、元/株) | 合计 (元) |
平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 鱼塘 | 9.414 | 1364 | 11899.3 |
合计 | 11899.3 |
三、拟使用国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 青苗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元) | 合计 (元) |
平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 1515049 | 11899.3 | 2048046.2 | 3574994.5 |
合计 | 1515049 | 11899.3 | 2048046.2 | 3574994.5 |
四、在拟被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邬振兴 联系电话 :7838556)
特此公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