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2e0654d-4f48-48f2-92d6-609aa0c47567
文      号:平政公〔2024〕3号
发布机构: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01-25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2024-01-25 17:22:19 作者: 来源: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平南县2023年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3年1224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41月9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53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8.8004公顷(合132.006亩)和使用国有土地0.1305公顷(合1.95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3年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和使用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和使用的土地由4个地块组成,其中:2-1地块位于上渡街道下渡社区西二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上渡街道下渡社区西二屯)2-2地块位于上渡街道柘畲村(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上渡街道柘畲村大村屯、岭儿顶屯、朱一屯、朱三屯、朱二屯、村肚屯2-3地块位于平南街道乌江社区(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下三屯、新村屯、湴塘屯2-4地块位于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与平田村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乌江社区田廖一屯、田廖二屯、下四屯和平田村新胜一屯、榄塘一屯、榄塘三屯、榄塘二屯、榄塘四屯、新屋三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公顷)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一屯

 

水田

0.3217

乔木林地

0.0142

农村道路

0.0356

坑塘水面

0.0028

城镇住宅用地

0.1104

农村宅基地

0.3085

河流水面

0.0600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三屯

水田

0.3133

旱地

0.0326

其他草地

0.0006

河流水面

0.0809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二屯

水田

0.4451

乔木林地

0.0221

坑塘水面

0.0804

田坎

0.0253

河流水面

0.0844

平南街道平田村揽塘四屯

水田

0.0944

旱地

0.1762

乔木林地

0.0012

灌木林地

0.0601

河流水面

0.0491

平南街道平田村新屋三屯

水田

0.1753

坑塘水面

0.0495

河流水面

0.0680

平南街道平田村新胜一屯

农村宅基地

0.1436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下三屯

水田

0.0212

坑塘水面

0.0209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下四屯

水田

0.0365

坑塘水面

0.0066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新村屯

水田

0.5697

农村道路

0.0085

坑塘水面

0.0395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湴塘屯

水田

0.0268

旱地

0.3066

沟渠

0.0069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田廖一屯

水田

0.1923

沟渠

0.0193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田廖二屯

水田

0.2611

乔木林地

0.0160

其他草地

0.1262

坑塘水面

0.0002

河流水面

0.0021

平南县人民政府

其他草地

0.1278

采矿用地

0.0027

上渡街道下渡社区西二屯

其他草地

0.5022

坑塘水面

0.0004

采矿用地

0.0342

上渡街道柘畲村大村屯

水田

0.3268

旱地

0.0927

沟渠

0.0243

上渡街道柘畲村岭儿顶屯

水田

0.0920

旱地

0.1108

果园

0.0641

其他林地

0.0350

上渡街道柘畲村朱一屯

水田

0.1681

旱地

0.0014

乔木林地

0.0373

坑塘水面

0.3941

沟渠

0.0152

上渡街道柘畲村朱三屯

水田

0.3087

旱地

0.0798

乔木林地

0.0633

其他林地

0.0828

沟渠

0.0258

上渡街道柘畲村朱二屯

水田

0.3322

旱地

0.312

乔木林地

0.0284

农村道路

0.0108

坑塘水面

0.1353

上渡街道柘畲村村肚屯

水田

0.6414

旱地

0.0636

果园

0.3519

竹林地

0.0007

农村道路

0.0089

沟渠

0.0405

合计

8.9309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和使用的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4.3266

76.0185

旱地

1.1757

76.0185

果园

0.416

76.0185

乔木林地

0.1825

76.0185

竹林地

0.0007

76.0185

灌木林地

0.0601

76.0185

其他林地

0.1178

76.0185

其他草地

0.7568

76.0185

农村道路

0.0638

76.0185

坑塘水面

0.7297

76.0185

沟渠

0.1320

76.0185

田坎

0.0253

76.0185

采矿用地

0.0369

76.0185

城镇住宅用地

0.1104

76.0185

农村宅基地

0.4521

76.0185

河流水面

0.3445

30.4074

合计

8.9309


注: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土地同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53号).pdf

2.勘测定界图1.jpg    勘测定界图2.jpg    勘测定界图3.jpg    勘测定界图4.jpg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1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     审核:4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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