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平南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平南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拟安排项目为平南县城东(罗合)城镇建设项目(一期)。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罗合社区、甘莲村、新盆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属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2.4069 | 76.0185 |
果园 | 0.0434 | 76.0185 |
乔木林地 | 11.3935 | 76.0185 |
农村道路 | 0.0004 | 76.0185 |
田坎 | 0.0029 | 76.0185 |
城镇住宅用地 | 0.0845 | 76.0185 |
合计 | 13.9316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邬振兴 联系电话 :7838556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