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3〕234号)的批复,我县需征收平南县大安镇新城村白坟屯集体土地0.1005公顷((合1.5075亩))。按照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以及对被征收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拟订了该项目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和使用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 地类 面积 | 面积 (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合计 (万元) |
平南县大安镇新城村白坟屯 | 水田 | 0.0693 | 73.1115 | 5.0666 |
果园 | 0.0312 | 73.1115 | 2.2811 | |
合计 | 0.1005 | 7.3477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经核查该项目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青苗的补偿标准
凡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补充条款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2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 青苗 | 数量 (株或亩) | 补偿标准 (元/株、亩) | 合计 (元) |
大安镇新城村白坟屯 | 水稻 | 1.5075 | 1275.5 | 1888.90 |
合计 | 1.5075 | 1888.90 |
三、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 | 青苗补偿费 (万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万元) | 合计 (万元) |
大安镇新城村白坟屯 | 7.3477 | 0.1889 | 0 | 7.5366 |
合计 | 7.3477 | 0.1889 | 0 | 7.5366 |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并经批准组织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