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d5cd3b43-6965-4d31-af96-d677ce10e08e
文      号:贵自然资告〔2024〕8号
发布机构: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03-12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西外环公路(贵港段)工程(港北段)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3-12 09:37:33 作者:港北区地产服务站 来源: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西外环公路(贵港段)工程(港北段),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需收回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210.2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贵港市西外环公路(贵港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30号)的文件精神,经核实,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有关规定,我局拟订《贵港市西外环公路(贵港段)工程(港北段)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

权利人

征收地类

面积(亩)

土地补偿费

标准(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元/亩)

广西农垦

西江农场

有限公司

旱地

160.1355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城镇住宅

用地

3.678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果园

13.086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其他园地

4.299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竹林地

0.6405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乔木林地

11.976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其他林地

3.222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农村道路

7.200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坑塘水面

0.792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沟渠

5.106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设施农用地

0.090

34210.00

22809.00

57019.00

合计

210.225




注: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权利人

各地类农作物面积(亩)

补偿标准(元/亩)

糖蔗(未能收获)

鱼苗(二类鱼塘)

广西农垦西江

农场有限公司

135.110

0.792

糖蔗(未能收获):2970.00

鱼苗(二类鱼塘):4730.0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权利人

地上附着物

规格

单位

数量

补偿标准(元)

广西农垦西江农场

有限公司

香蕉

已抽蕾未可

收获

1.110

10325.00

桑葚

Φ14cm

0.910

15490.00

速丰桉

Φ8cm

7.480

4490.00

龙眼

一等嫁接类

15.530

28000.00

龙眼树

树冠4.5m

301

645.00

桉树

Φ30cm

500

108.00

芭蕉

可收获

1000

18

桂花树

树冠2.4m

320

516.00

樟木

树冠2.4m

180

516.00

罗汉松

树冠2.4m

200

516.00

名贵风景树

树冠2.4m

290

516.00

水泥地面


1124.570

120.00

灰沙地面


102.730

80.00

红砖砌水沟

三面光水泥沟

256.800

250.00

坟墓所属户主

有主坟墓


50

3800.00

注:收回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有关部门另行依法处理。

四、收回国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分区域补偿费(元)

青苗补偿费

(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

费(元)

合计(元)

广西农垦西江

农场有限公司

11986819.28

405022.86

1478333.65

13870175.79

坟墓所属户主



190000.00

190000.00

合计(元)

11986819.28

405022.86

1668333.65

14060175.79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土地使用权人转付给承包种植者。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港北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姚若厅,联系电话:4553699。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2日          

 


编辑:吴婕     审核:4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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