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金康风电场项目拟使用土地2.9287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2.928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金康风电场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福旺镇大双、华新、六寮、龙眼、南山、万垌、长昆村民委员会,乐民镇白石、黄马、金康、西角村民委员会,寨圩镇伯家、丰门、歌棉、子厄村民委员会、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福旺镇大双村民委员会江坪铺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76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山子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1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二)福旺镇华新村民委员会冯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0.0095公顷、其他林地0.0049公顷;华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华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华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49公顷,其他林地0.0049公顷;华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5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刘屋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刘屋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旺岭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94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旺岭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5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旺岭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6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华新村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0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三)福旺镇六寮村民委员会白坟面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1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茅肚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7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石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74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丹竹山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4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181公顷、其他林地0.0218公顷、其他草地0.0093公顷;丰山屋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26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四)福旺镇龙眼村民委员会白露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37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210公顷、其他林地0.0163公顷;福通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524公顷、其他林地0.0068公顷;高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8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君子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91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五)福旺镇南山村民委员会白鸡鼻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9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宝珠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川镜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1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旧村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3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炉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权田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6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六)福旺镇万垌村民委员会和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和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7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红显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红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万垌村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12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老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黎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水坡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2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松木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7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有喜厄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8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余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3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七)福旺镇长昆村民委员会大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长昆村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0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架上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477公顷、其他林地0.0015公顷;旧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龙湾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89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851公顷、其他林地0.0045公顷;寨久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6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446公顷、其他林地0.0220公顷;长山口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6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443公顷、其他林地0.0025公顷。
(八)乐民镇白石村民委员会白石第八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4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白石第十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5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白石第十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7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九)乐民镇黄马村民委员会红坭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33公顷,其中果园0.0133公顷、乔木林地0.0049公顷、灌木林地0.0014公顷、其他草地0.0037公顷;黄马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果园;黄马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49公顷、其他草地0.0012公顷;黄马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良水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良水第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98公顷、灌木林地0.0049公顷;良水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庆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乐民镇金康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的集体土地0.00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金康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191公顷、其他林地0.0008公顷;金康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36公顷、其他草地0.0222公顷;金康第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25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195公顷、灌木林地0.0056公顷;金康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52公顷,其中果园0.0037公顷、乔木林地0.0315公顷;六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龙女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7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龙女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南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1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榃久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一)乐民镇西角村民委员会东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其中果园0.0013公顷、乔木林地0.0036公顷;东升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红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68公顷、其他林地0.0079公顷。
(十二)寨圩镇伯家村民委员会村顶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2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单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6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森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7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森木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3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森木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287公顷、其他林地0.0026公顷。
(十三)寨圩镇丰门村民委员会上丰第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6公顷,其中果园0.0109公顷,乔木林地0.0087公顷;上丰第七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42公顷,其中果园0.0098公顷、乔木林地0.0099公顷、灌木林地0.0045公顷;洋塘第八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2公顷,其中果园0.0019公顷、乔木林地0.0233公顷;洋塘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塘第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塘第十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其中果园0.0049公顷、乔木林地0.0098公顷;洋塘第十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塘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四)寨圩镇歌棉村民委员会合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0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合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合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2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合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五)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山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03公顷,其中果园0.0049公顷、乔木林地0.0020公顷、其他林地0.0334公顷。
(十六)寨圩镇子厄村民委员会汉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湖广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2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榕木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3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103公顷、其他林地0.0016公顷、其他草地0.0214公顷;水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2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浦北金康风电场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 补偿标准 |
(公顷) | (万元/公顷) | ||
浦北县第二区片 (福旺镇) | 集体农用地 | 1.8608 | 55.05 |
浦北县第三区片 (乐民镇) | 集体农用地 | 0.5784 | 54.3 |
浦北县第二区片 (寨圩镇) | 集体农用地 | 0.4895 | 55.05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登记要求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5年10月2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需要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浦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