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ab8c0396-4b4e-4bbc-b11d-d852a743f675
文      号:浦政通〔2025〕30号
发布机构: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5-09-01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政通〔2025〕30号

2025-09-01 10:43:02 作者: 来源: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浦北金康风电场项目拟使用土地2.9287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2.928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金康风电场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福旺镇大双华新六寮龙眼南山万垌长昆村民委员会,乐民镇白石黄马金康西角村民委员会,寨圩镇伯家、丰门、歌棉、子厄村民委员会、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福旺镇大双民委员会江坪铺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76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山子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1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福旺镇华新村民委员会冯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0.0095公顷、其他林地0.0049公顷华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华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华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49公顷,其他林地0.0049公顷华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5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刘屋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刘屋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旺岭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94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旺岭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5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旺岭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6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华新村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0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福旺镇六寮村民委员会白坟面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1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茅肚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7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石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74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丹竹山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4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181公顷其他林地0.0218公顷其他草地0.0093公顷丰山屋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26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福旺镇龙眼村民委员会白露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37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210公顷其他林地0.0163公顷福通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524公顷其他林地0.0068公顷高峰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8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君子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91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福旺镇南山村民委员会白鸡鼻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9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宝珠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川镜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1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旧村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3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炉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权田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6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福旺镇万垌村民委员会和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和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7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红显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红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万垌村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12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黎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水坡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2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松木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7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有喜厄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8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余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3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福旺镇长昆村民委员会大麓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长昆村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0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架上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477公顷、其他林地0.0015公顷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龙湾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89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851公顷、其他林地0.0045公顷;寨久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6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446公顷、其他林地0.0220公顷;长山口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6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443公顷、其他林地0.0025公顷

乐民镇白石村民委员会白石第八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4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白石第十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5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白石十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7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乐民镇黄马村民委员会红坭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33公顷,其中果园0.0133公顷、乔木林地0.0049公顷、灌木林地0.0014公顷、其他草地0.0037公顷黄马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果园黄马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49公顷其他草地0.0012公顷黄马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良水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良水第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98公顷灌木林地0.0049公顷良水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庆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乐民镇金康民委员会集体的集体土地0.007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金康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191公顷、其他林地0.0008公顷金康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36公顷其他草地0.0222公顷金康第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25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195公顷灌木林地0.0056公顷金康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52公顷,其中果园0.0037公顷、乔木林地0.0315公顷六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龙女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7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龙女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南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1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榃久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一)乐民镇西角民委员会东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其中果园0.0013公顷乔木林地0.0036公顷东升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红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68公顷其他林地0.0079公顷。

十二寨圩镇伯家民委员会村顶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2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单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6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森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7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森木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3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森木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287公顷其他林地0.0026公顷。

十三寨圩镇丰门民委员会上丰第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6公顷,其中果园0.0109公顷,乔木林地0.0087公顷上丰第七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42公顷,其中果园0.0098公顷乔木林地0.0099公顷灌木林地0.0045公顷洋塘第八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2公顷,其中果园0.0019公顷乔木林地0.0233公顷洋塘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塘第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塘第十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7公顷,其中果园0.0049公顷乔木林地0.0098公顷洋塘第十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塘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四寨圩镇歌棉民委员会合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0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合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合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2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合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五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山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03公顷,其中果园0.0049公顷、乔木林地0.0020公顷、其他林地0.0334公顷。

十六寨圩镇子厄民委员会汉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9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湖广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2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榕木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3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103公顷其他林地0.0016公顷其他草地0.0214公顷水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2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浦北金康风电场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地类名称

面积

综合区片地价

补偿标准

(公顷)

(万元/公顷)

浦北县第区片

(福旺)

集体农用地

1.8608

55.05

浦北县第三区片

(乐民镇)

集体农用地

0.5784

54.3

浦北县第区片

(寨圩)

集体农用地

0.4895

55.0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登记要求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5年102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需要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浦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202591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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