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土公告〔2017〕2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6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130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公布的产值执行标准,经对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1 |
廉州镇清江村民委员会刘屋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2765 |
61.05 |
2 |
廉州镇堂排村民委员会叶屋村民小组 |
未利用地 |
0.0278 |
24.42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征收的地类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1 |
农用地 |
6 |
2 |
未利用地 |
6 |
三、各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计量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廉州镇清江村民委员会刘屋村民小组 |
16.8803 |
1.6590 |
18.5393 |
0.6789 |
0.1668 |
0.8457 |
|
合 计 |
17.5592 |
1.8258 |
19.3850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6月16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6日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7275881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合浦县2016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廉州镇清江村民委员会刘屋村民小组、廉州镇堂排村民委员会叶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3043公顷(农用地0.2765公顷,未利用地0.0278公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7〕130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公布的产值执行标准,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1 |
廉州镇清江村民委员会刘屋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2765 |
61.05 |
2 |
廉州镇堂排村民委员会叶屋村民小组 |
未利用地 |
0.0278 |
24.42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征收的地类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1 |
农用地 |
6 |
2 |
未利用地 |
6 |
三、各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计量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廉州镇清江村民委员会刘屋村民小组 |
16.8803 |
1.6590 |
18.5393 |
廉州镇堂排村民委员会叶屋村民小组 |
0.6789 |
0.1668 |
0.8457 |
合 计 |
17.5592 |
1.8258 |
19.3850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