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通〔2018〕7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我县白沙镇东海村民委员会、和荣村民委员会、榄根村民委员会和山口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合计19.4431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作为合浦县2017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计量单位:公顷
序号 |
土地权利人 |
权属 类型 |
土地总面积 |
其 中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1 |
白沙镇东海村民委员会上茅车村民小组 |
集体 |
0.3977 |
0.2478 |
0 |
0.1499 |
2 |
白沙镇和荣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
集体 |
2.5813 |
2.4393 |
0.1232 |
0.0188 |
3 |
白沙镇和荣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
集体 |
5.8917 |
5.2503 |
0.6414 |
0 |
4 |
白沙镇和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
集体 |
6.2458 |
6.1774 |
0 |
0.0684 |
5 |
白沙镇和荣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
集体 |
0.0904 |
0.0864 |
0.0040 |
0 |
6 |
白沙镇和荣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
集体 |
1.7800 |
1.7787 |
0.0013 |
0 |
7 |
白沙镇榄根村民委员会蕉根垌村民小组 |
集体 |
2.2596 |
2.2596 |
0 |
0 |
8 |
山口镇永安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
集体 |
0.1966 |
0 |
0.1966 |
0 |
二、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征收的土地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地 类 |
面积 |
||
农用地 |
18.2395 |
57.7710 |
依照合政发〔2016〕106号文的规定给予补偿 |
建设用地 |
0.9665 |
||
未利用地 |
0.2371 |
23.1084 |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9-7283941)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互相转告。
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六、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持相关手续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养老保障手续,并互相转告。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