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521-0-121-46-20180911-0008921
文      号:合政通〔2018〕54号
发布机构: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09-11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合政通〔2018〕54号

2018-09-11 09:06:12 作者: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合政通〔20185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政土批函〔2018525号),将我县廉州镇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头岭村民小组8.223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另使用我县科协技术协会和林业科学研究所的国有土地9.5235公顷,共计17.7466公顷土地作为合浦县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

编号

被征收土地村(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1

廉州镇廉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头岭村民小组

农用地

7.4743

61.05

未利用地

0.7488

24.42

2

合浦县科协技术协会

农用地

0.0882

61.05

3

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农用地

9.4353

61.05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

征收土地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面积(公顷)

农用地

16.9978

61.05

依照合政发〔2016106号文的规定给予补偿

未利用地

0.7488

24.42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7283941)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互相转告。

自合浦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六、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请持相关手续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养老保障手续,并互相转告。

                                                 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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