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土公告〔2019〕3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七里香茶庄园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959号)文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方案》,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公布的产值执行标准,经对被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1 |
广西农垦国有珠光农场 |
农用地 |
12.7083 |
57.75 |
建设用地 |
0.0187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征收土地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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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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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12.7083 |
57.75 |
依照合政发〔2016〕106号文的规定给予补偿 |
建设用地 |
0.0187 |
5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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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计量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广西农垦国有珠光农场 |
734.9843 |
76.3620 |
811.3463 |
合 计 |
734.9843 |
76.3620 |
811.3463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收回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五、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支付方式:收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六、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2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5日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7275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