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500-0-167-128-20200116-0010772
文      号:北政布〔2020〕3号
发布机构: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0-01-16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020-01-16 16:49:44 作者: 来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619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7.518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37.5181 工矿仓储用地 位于云林路以南、西南大道以西 详见北海市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一村民小组 11.4759    水田0.2883、旱地8.5114、有林地1.1393、农村道路0.1463、坑塘水0.0724、沟渠0.1370、采矿用地1.0944、其他草地0.0868
2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二村民小组 14.5737    旱地11.7434、有林地0.0033、农村道路0.1317、坑塘水0.2380、采矿用地2.4163、其他草地0.0410
3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三村民小组 4.0280    水田0.1324、旱地2.3802、有林0.4547、农村道路0.0498、采矿用地1.0109
4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四村民小组 0.02    旱地0.0200
5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五村民小组 1.6607    旱地1.6300、农村道路0.0307
6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一村民小组 3.4472    旱地3.2913、沟渠0.0315、采矿用地0.0284、河流水面0.0960
7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二村民小组 0.5372    旱地0.5246、河流水面0.0126
8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三村民小组 0.2935    水田0.2188、旱地0.0680、采矿用地0.0067
9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四村民小组 0.5277    水田0.0692、旱地0.4585
10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屯西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村民小组 0.1595    旱地0.1595
11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一村民小组、屯西第四村民小组 0.0952    水田0.0111、旱地0.0841
12 独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江第二村民小组,屯西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村民小组 0.1533    水田0.1533
13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西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村民小组 0.5462    水田0.3881、旱地0.0474、采矿用地0.0448、河流水面0.0659
合计 37.5181 水田1.2612公顷、旱地28.9184公顷、有林地1.5973公顷、农村道路0.3585公顷、坑塘水面0.3104公顷、沟渠0.1685公顷、采矿用地4.6015公顷、其他草地0.1278公顷、河流水面0.174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
   水田    1.2612    80.85
   旱地    28.9184    80.85
   有林地    1.5973    80.85
   农村道路    0.3585    80.85
   坑塘水面    0.3104    80.85
   沟渠    0.1685    80.85
   采矿用地    4.6015    80.85
   其他草地    0.1278    80.85
   河流水面    0.1745    80.8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海城区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0779-2033391。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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