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23-0-194-126-20200304-0006265
文      号:博政土〔2020〕10号
发布机构: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0-03-04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旺盛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玉林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0-03-04 10:41:24 作者: 来源:耕保股

博政土〔202010

201912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9557号文件同意将菱角镇石柳村民委员会、苏众村民委员会、盐圩村民委员会、柱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3551公顷(水田0.0530公顷、旱地0.0294公顷、有林地0.1044公顷、其他林地0.1030公顷、农村道路0.0204公顷、坑塘水面0.0036公顷、沟渠0.0189公顷、田坎0.02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苏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0430公顷(均为内陆滩涂);将广西国有博白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564公顷(有林地0.0470公顷、农村道路0.00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县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0.0012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0.4557公顷土地,作为北海市旺盛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玉林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北海市旺盛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玉林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的土地位置:博白县菱角镇。

被征土地权属单位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权属
类型

水田

旱地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田坎

河流水面

内陆滩涂

小计

菱角镇苏众村新草坝村民小组

集体

0.0514

0.1030

0.0204

0.1748

菱角镇苏众村付才坝村民小组

集体

0.0430

0.0430

菱角镇盐圩村岭下中间村民小组

集体

0.0008

0.0008

菱角镇盐圩村田心村民小组

集体

0.0038

0.0080

0.0006

0.0124

菱角镇盐圩村双奉山村民小组

集体

0.0062

0.0254

0.0139

0.0038

0.0493

菱角镇盐圩村南风头村民小组

集体

0.0017

0.0128

0.0145

菱角镇盐圩村岭下角塘村民小组

集体

0.0013

0.0013

菱角镇盐圩村岭下村尾村民小组

集体

0.0016

0.0016

菱角镇盐圩村北风头村民小组

集体

0.0082

0.0036

0.0118

菱角镇盐圩村白中村民小组

集体

0.0010

0.0174

0.0184

菱角镇柱石村杨柳2村民小组

集体

0.0005

0.0005

菱角镇柱石村下排村民小组

集体

0.0143

0.0143

菱角镇柱石村屋场坵村民小组

集体

0.0029

0.0002

0.0034

0.0065

菱角镇石柳村三龙一组村民小组

集体

0.0026

0.0026

菱角镇石柳村三龙二组村民小组

集体

0.0267

0.0050

0.0146

0.0463

博白县水利局

国有

0.0012

0.0012

广西国有博白林场

国有

0.0470

0.0094

0.0564

0.0530

0.0294

0.1514

0.1030

0.0298

0.0036

0.0189

0.0224

0.0012

0.0430

0.4557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一)农用60.0210/平方米,青苗补偿费3.5元/平方米

(二)未利用地24.0084/平方米。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种植和交付使用土地前能收获的作物不予补偿。

五、注意事项

(一)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菱角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依法实行货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标准计算,与土地补偿费一起计入上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并支付;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农户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034

编辑: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审核: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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