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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8321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5〕10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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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5〕10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区乡村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强化规划管控。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和管控约束作用,规范乡村地区建设行为,加强乡村风貌管控,严控建设标准,严禁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超标准建设。
(二)严守红线底线。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红线底线管控要求,并符合邻避安全要求,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等不适宜建设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合理用地。
(三)提升服务质效。适应我区各地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际,分级分类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许可依据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以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作为法定依据。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可依据经依法批准后的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范围界定
(一)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经依法批准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含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国有农林场)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二)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小型公用公服设施项目(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县可在制定并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动态巡查和用地性质监管。
(三)不适用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除前文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居民点,应结合改造方式和近远期发展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统筹村民现实诉求和城镇未来发展需要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村民住宅建设
村民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拟采用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住宅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作出处理。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拟用地位置、范围、规模和性质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是否取得相应认定意见。村民住宅建设重点审查拟建层数、层高、房基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不得违规建设别墅、私家庄园;乡村建设项目重点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四)核发
审查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实地勘查、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农用地转用手续、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期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批后公布
发证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通过政府或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进行批后公布(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项目施工建设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的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五、批后管理
(一)许可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动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未动工建设的,证书自行失效。
(二)许可变更
申请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实施过程中,若许可申请主体发生变化,或项目方案布局、建设指标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若变更内容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不予批准。许可变更应按照与新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要求和标准办理。
(三)许可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取得许可的建设单位依法终止;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规划核实
竣工(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在乡村建设规划核实申请和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管指导,持续规范完善监督检查和事前到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政策宣传、业务技术培训力度,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做好农转用审批的衔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履职能力。对于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村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规划许可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做好与资格审查的衔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提升工作效率
村民住宅建设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小型乡村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审批核发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要推广运用广西自然资源“慧选址”系统辅助建设项目科学选址,依托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提升审批质效,充分借力“乡村规划师”制度获取技术支撑,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规范证书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通过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获取并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涉密项目除外)。核发的证书样式应符合自然资源部监制样式和技术参数,证书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应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单、用地界址红线图、项目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或农房标准设计图集等,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并加强日常巡查执法,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情况纳入全区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施预警纠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村民住宅建设)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乡村建设项目)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村民住宅建设)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乡村建设项目)
5.乡村建设规划核实申请和核实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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