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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1-28 11:14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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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引导我区乡村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决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1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2条。经充分研究和沟通,采纳意见12条,综合采纳意见9条,不采纳意见11条。

三、目标任务

《通知》旨在通过进一步明确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范围,规范和统一全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事项,加强批后监管,巩固和加强我区村民住宅和乡村建设项目“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理念,进一步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提升全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质效水平。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六大点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许可依据、范围界定、办理流程、批后管理、保障措施。一是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应遵循强化规划管控、严守红线底线、提升服务质效等原则;二是明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为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和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需要办理”、“可免于办理”、“不适用办理”等情形界定;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发、批后公布等五个环节工作要求;明确许可期限、许可变更、许可注销、规划核实等事项;六是提出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工作效率、规范证书管理、加强执法监管等方面工作要求。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核,确认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村民住宅建设: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以户为单位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或对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三)乡村建设项目: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通过明确许可依据,进一步明确界定适用范围、规范完善办理流程、加强批后监管,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事项,以达到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在桂自然资规〔2020〕11号文件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广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部分政策进行了更新和优化,主要差异如下:一是范围界定方面,明确经依法批准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含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国有农林场)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同时进一步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范围;二是办理流程方面,细化审查内容,衔接当前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和土地利用政策;三是批后管理方面,补充明确许可变更和许可注销相关工作要求。

十、特色亮点

(一)明确审批依据。本《通知》明确暂时没有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地区,可依据批准后的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完善适用范围。经依法批准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含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国有农林场)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三)细化豁免情形。明确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小型公用公服设施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县(市、区)可在制定并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加强批后管理。完善许可变更有关规定,并补充许可注销等规定内容,规范引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业务办理;同时要求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以此促进已竣工(完工)的村民住宅建设或乡村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核实。

(五)提出保障举措。压实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小组和村(居)委员会等各方工作责任;鼓励充分借助广西自然资源“慧选址”系统、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乡村规划师”制度等支撑力量提升工作效率;强调规范证书管理、加强执法监管等。

十一、注意事项

一是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加大工作的宣传普及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合理合法建房需求。二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实行实报实销。三是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桂自然资规〔2020〕11号文件自动废止。各地可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国家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按其执行。

十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解读人:杨剑

 联系电话:0771-538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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