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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水库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领域和水利领域的一项重大工作。近年来,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水利工程权属界限不清、权责关系不顺、资产权利缺乏保障、资产管理效益不佳等现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水库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2024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64号),提出以明晰产权、赋权释能为核心,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水库不动产登记工作,探索水利工程产权管理新路径,试点地区水库通过不动产登记,基本形成权属清晰完整、管护责任落实、经营活动规范的水库工程管理体制。其中,我区河池市凤山县作为国家9个试点县之一,顺利完成了国家级试点任务。
2024年12月,在国家级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水利厅联合我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库工程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运管〔2024〕19号),在凤山县的基础上,明确2025年再推动我区条件相对成熟的鹿寨县、柳城县、平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河池市金城江区等5个县(区)开展自治区级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其他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目前,5个自治区级试点县(区)均已完成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明晰水库产权,依法依规做好水库不动产登记,及时做好政策供给,提升水库不动产登记赋能反哺水利事业效能,将“沉睡”资产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我厅深入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地籍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组织起草了《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
《指导意见》先后两次征求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动办、林业局和市、县自然资源局,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1条,共采纳24条,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10条,无意见3条,未收到公众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均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目标任务
《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明确水库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探索水库工程产权管理新路径,做好水库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对全区水库不动产登记中具有共性、普遍性的5大类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5大类问题分别为:一是关于收集水库土地使用权权属材料的问题;二是关于水库土地所有权类型确定的问题;三是关于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交叉重叠的问题;四是关于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五是其他问题(具体包括水库水面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认定的问题,国有水库实际用地范围被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问题,水库水面与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宗地之间相邻权属界线确定的问题,水库水面用地范围界定的问题等)。
五、实施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上述明确的水库不动产登记5大类问题情形。
六、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地籍调查规程》以及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水库: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水库主要指水库水面、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等。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为实现水库防洪、灌溉、发电、供水、航运等各项功能而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建构筑物,以及为保障水库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等。
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八、创新举措
《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出台新举措,解决了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以及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等不动产登记的关键、核心问题,为顺利推动水库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政策支撑,具体如下:
(一)分类解决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和国家政策变化,结合我区实际,做好政策衔接,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序,分1987年前、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2009年12月31日之后等四个时序对土地权属来源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分类解决,进一步明确办理水库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的权属材料。
(二)创新解决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问题。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区分规划区内外、简化手续的办法,为办理水库不动产登记完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法定材料。对于规划区外已建设的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供用地审批手续、相关立项手续、竣工验收等材料,无需提交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相关材料。对于规划区内已建设的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符合性意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分类解决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分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报建报批材料遗失、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除险加固工程等多种情形,分类解决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问题。
九、特色亮点
《指导意见》坚持以维护水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按现行政策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无法解决的普遍性、共性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提出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解决路径办法,在解决水库不动产登记问题方面,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广西经验。
十、注意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推进水库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既要切实维护水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盘活水库资产、激发水库资源活力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指导意见》为新制定的文件,国家和自治区未制定有类似文件。
十二、其他
《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长期有效文件。但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解读人:黄海军
联系电话:0771—538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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