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经研究,我厅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246号)附件《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表》中,涉及我厅职责的事项制定了任务分工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要内容 |
牵头处室 |
责任处室 |
备注 |
一 |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立即停止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行为。 |
耕保处 |
执法局 |
|
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
规划处 |
耕保处、监测处、信息中心 |
|||
二 |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
审批办 |
利用处、规划处 |
按照国务院制止耕地“非农化”规定要求,绿色通道今后一律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
立即停止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行为。不得违规在河渠管理范围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以外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执法局 |
管制处、耕保处 |
按照国务院制止耕地“非农化”规定要求,绿色通道今后一律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违法建设绿色通道属于违法建设用地。 | ||
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
审批办 |
耕保处、规划处、管制处 |
|||
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
审批办 |
耕保处、规划处、修复处 |
|||
三 |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
管制处 |
规划处、审批办、执法局 |
|
挖湖造景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
审批办 |
规划处、管制处、执法局、耕保处 |
|||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挖湖造景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
执法局 |
规划处、管制处、审批办、修复处、耕保处 |
|||
四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全区自然保护地内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根据摸底排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调整规则。 |
规划处 |
耕保处 |
|
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
耕保处 |
规划处 |
|||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
规划处 |
耕保处 |
|||
五 |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
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
审批办 管制处 |
耕保处、执法局 |
|
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
执法局 |
耕保处、测绘处 |
|||
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
耕保处 |
测绘处、监测处 |
|||
六 |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
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
审批办 |
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执法局 |
|
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
规划处 |
耕保处、管制处、利用处、审批办 |
|||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
审批办 执法局 |
管制处、规划处、 耕保处 |
|||
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切实减少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耕。 |
利用处 |
修复处、耕保处、审批办 |
|||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
执法局 |
耕保处、利用处、修复处 |
|||
七 |
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
结合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
耕保处 |
执法局、修复处、利用处、审批办、管制处、规划处、监测处 |
|
八 |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
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
耕保处 |
执法局、修复处、利用处、审批办、管制处、规划处、厅宣传中心 |
|
九 |
落实自治区政府要求 |
利用遥感等各种技术,及时发现一些典型问题案例,同时及时掌握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全区。 |
测绘处 |
执法局、耕保处、审批办、管制处、规划处、利用处、厅宣传中心 |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