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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展销、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的混合融合产业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
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层面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实行“规划留白”和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分散的农村产业用地可申请使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建设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的位置和用途性质,为规划农村产业融合用地预留弹性空间。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对于本地主导或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30亩的,确实不能在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可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对于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20亩的,确实不能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可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对于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农家乐等必须配套的,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10亩的,确实不能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就近布局。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落实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不足部分可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节余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于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也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在当年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各地自行承担。
六、分类办理规划许可
除依法应当以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参照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参照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强化用地动态监管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应在计划指标“三级联管”系统中专项管理,在建设用地在线报备系统中专项报备,将项目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八、做好政策实施衔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精准服务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推动城乡资源要素优化配置,落实落细政策措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涉及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点状供地等政策,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6日
相关信息:解读自治区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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