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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治区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16 00:00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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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业态大量涌现,产业融合日益加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出台的多份中央文件,都对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并要求各地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制定相关细则,同时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为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全面保障自治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建议征求及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百色、河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有些意见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也有些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是不符合通知主题内容和政策精神。

三、目标任务

《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十四五期间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围绕保障规范两条主线,从用地范围、用地规划、用地布局、用地计划、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用地监管等方面,重点解决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用地需求问题。

四、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有关内容,重点解决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用地需求问题。围绕保障规范两条主线,明确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措施,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项目用地范围。通知主要介绍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三个主要形式,一是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二是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三是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明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生产、存储、加工、展销、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的混合融合产业用地。

(二)强化用地规划保障。一是在县、乡镇这两级国土空间,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二是鼓励实行规划留白和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零星分散的农村产业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的位置和用途性质,为规划农村产业融合用地预留弹性空间。

(三)引导项目集聚布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根据项目类型及规模分三个梯度逐级引导空间布局。一是本地主导或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且单个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30亩的,确实不能在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可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以上主要考虑是产业项目都需要规模效益,这些项目比如农产品加工等往往产业化程度比较高,配套基础设施及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也高,不宜零散布局,集中布局既可降低配套成本,又能避免污染环境。二是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且单个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20亩的,确实不能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可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主要考虑这些产业需要靠近原料产地,保证产品的新鲜度,相对集中布局可防止过多侵占耕地,还可充分利用村里的空闲地和劳动力。三是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农家乐等必须配套的,且单个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10亩的,确实不能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就近布局。主要考虑一些分拣、初加工作业更适合在田间地头完成,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性;同时,乡村旅游景观具有不可移动、不可替代性,农业采摘活动注重实地参与,服务配套需要依托资源相对零散布局。

(四)优先配置计划指标。针对已有建设用地难以满足业态用地需求的问题,文件提出了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优先配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行清单式管理,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由各市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有效投资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不足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同时明确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节余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用地。

(五)优化用地审批手续。一是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办理转用手续,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于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也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在当年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各地自行承担。

(六)分类办理规划许可。除依法应当以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一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参照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参照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强化用地动态监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提出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应在计划指标三级联管系统中专项管理,在建设用地在线报备系统中专项报备,并将项目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八)做好政策实施衔接。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精准服务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推动城乡资源要素优化配置,落实落细政策措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涉及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点状供地等政策,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所涉及范围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均要严格按照《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关键词诠释

(一)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即新增建设中进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取得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本质上意味着特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减少、建设用地的增加。

八、有利举措

(一)用地规划有保障。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层面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实行规划留白和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分散的农村产业用地可申请使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建设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的位置和用途性质,为规划农村产业融合用地预留弹性空间。

(二)用地计划有保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落实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不足部分可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增减挂钩项目预留10%的节余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用地审批有优化。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于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也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精神而出台,并无相关旧政策可作参考。

十、特色亮点

(一)增减挂钩助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增减挂钩项目预留10%的节余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二)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于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也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一、注意事项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在当年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由此造成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各地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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