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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我厅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并对参与评价的5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开发区基本情况。根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版),全区纳入公告目录的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共51个。按照自愿参评原则,除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外,参与本次评价并纳入自治区级汇总排序的开发区共50个,合计评价范围总面积48339.07公顷,平均每个开发区面积为966.78公顷。评价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按管理类型分,经济技术开发区1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个,特色工业园区35个;按评价类型分,工业主导型开发区45个,产城融合型开发区5个。
(二)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扣除河流、湖泊、山体等不可建设土地,参评开发区实际可开发建设土地面积48133.20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面积(1252771.50公顷)的3.84%。其中,达到“三通一平”以上供应条件的土地26833.13公顷,占可开发建设面积的55.75%。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4620.59公顷,土地供应率达91.75%;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19263.00公顷,占已供应面积的78.24%;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12439.42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64.58%。
(三)开发区经济发展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5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729.50亿元;2017年全年实现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7241.58亿元、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458.69亿元、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318.01亿元、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1019.01亿元、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33.95亿元。自治区级开发区在发展经济、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在引导和带动、辐射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状况
评价结果显示,全区土地利用强度总体较好,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较大,土地利用效益有待提升。
(一)工业用地居主导地位,土地利用结构总体较为合理。截至2017年底,参评的5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占已建成城镇用地的64.58%,居各类型用地首位,并高于我区国家级开发区29.84%和全国国家级开发区48.51%的平均水平。工业用地结构总体较为合理。
(二)土地利用强度总体较好,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截至2017年底,参评的5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已建成土地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分别达到0.85、32.64%、0.85、49.63%,与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建筑系数不低于35%,容积率各行业控制指标为0.5到1.3”的要求相比较,自治区级开发区平均建筑系数比较合理,但平均容积率水平较低,通过增加容积率仍有较大挖潜空间。
(三)尚可供应土地比重高,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较大。截至2017年底,参评的5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尚可供应土地面积有23512.62公顷,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48.64%。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有13598.12公顷,占尚可供应土地面积的57.83%,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28.13%。其中,有22个开发区尚可供应土地面积、10个开发区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超过500公顷以上。
(四)土地利用效益总体不高,各开发区水平差异较大。截至2017年底,参评的5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为4605.92万元/公顷,投资水平总体不高,为我区国家级开发区平均水平(6339.40万元/公顷)的72.66%;工业用地地均税收为255.64万元/公顷,仅为我区国家级开发区平均水平(679.20万元/公顷)的37.64%。各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益差异较大,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最高为13037.14万元/公顷,最低为815.34万元/公顷,最高者为最低者的15.99倍;地均税收最高达2048.29万元/公顷,最低仅为15.70万元/公顷。
三、开发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开发区选址不合理。部分开发区选址缺乏论证,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形势估计不足,造成开发区区位不合理,难以适应产业发展需要。主要情形有:一是部分开发区经多年发展成为城市城镇中心,批准用地范围不适宜发展工业建设;二是部分开发区区块分散,难以形成规模集聚效应。
(二)部分开发区用地结构有待优化。据统计,工业用地率在30%以下的开发区共11个,占开发区总数的22.00%,个别开发区甚至没有一宗工业用地,开发区的产业聚集功能没有充分体现。此外,3个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比例普遍偏低,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总面积354.73公顷,仅占高新区已建成城镇用地总面积的15.52%。这些开发区在用地结构优化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集约用地水平有待提高。造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够,以土地作为优惠条件拉动招商引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取得土地的时间较早,还未出台用地控制标准约束企业用地。三是开发区在落实各项用地利用强度指标时,有些用地单位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强度进行建设。四是部分开发区范围内有成片的居民住宅、学校和部队等用地,开发区改造难度大。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动评价成果应用,合理保障开发区用地空间。根据本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对扩展潜力小、土地集约利用综合排名靠前、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开发区,引导和鼓励开发区扩区升级;对于不适宜发展工业、同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引领作用明显的开发区,引导和鼓励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调整区位。
(二)加强用地结构控制,凸显产业功能定位。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功能定位,加强规划引导与控制,不断加大工矿仓储用地供应,增加产业发展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努力提高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切实解决因城市无序扩张、规划引导缺失造成的产业主导特征逐步减弱、土地利用功能定位出现偏差等问题,促进形成产业主导的开发区土地利用结构。
(三)强化用地批后监管,鼓励内涵整合挖潜。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动态监管,不断完善批、供、用、补、查环环相扣的土地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容改造、深度挖潜。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使用标准厂房。
附件:2018年度自治区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综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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