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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参考本示范文本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点击下载:《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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