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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按照“在政府部门内部解决,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初审,上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补充、延期和无需办理的情形。
〔补充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持有效期内的用地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只需提交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相关材料及已有证书(意见)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发。
〔延期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建设项目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可同步提交已有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未领取用地预审意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须同步提交用地预审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相应层级和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的,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和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跨设区市建设项目,合并编制论证报告,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展一次性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出具论证意见;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非跨设区市建设项目,合并编制论证报告,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一次性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出具论证意见。
按上述要求开展一次性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
(四)办理时限和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
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招投标、批前公示时间。
三、证书要求
(一)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由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监制的格式和技术参数自行组织印制,核发证书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一式二份,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许可单位留存。
(二)证书编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证书编号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om)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证书发放台账,以设区市为单位按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其他要求。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设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程序办理各类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书,也可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新发或换发新版证书,不得再发旧版证书,已经核发的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实行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一)整合建设项目测绘业务。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建立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按照同一审批阶段、同一审批主体、同一审批活动只开展一次测绘的原则,将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各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二)逐步合并多项验收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事项进行整合,逐步推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实现多验合一。简化建设项目审查事项,节约行政成本,尽量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完善集中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用地和规划许可应纳入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用地和规划许可审批职能,已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的,统一归口到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办理,所有审批流程应按照受理、审查、批准三个环节进行,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简化申报材料。
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对设置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各地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一律不得再让行政相对人提供,凡是在审批过程中前期已经获得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让行政相对人提供。
(三)逐步推进网上申报审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化技术手段应用,加快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把信息与公众、社会进行共享,除涉密信息外,逐步实现网络远程报送,积极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手段,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四)加强监管指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进情况的跟踪、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已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其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核发自然资源部监制的新版证书,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规定要求纳入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执行之日,桂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即行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材料清单
2.××关于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清单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6.证书格式和技术参数
点击下载:附件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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