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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 “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 指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4日 |
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规划许可提供支撑,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充分征求公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等的意见后,按程序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市级是否制定出台市级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作为下级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指导,由各市自行决定,自治区不作统一要求。有条件、有需求的县(市、区),可指导乡镇细化制定乡镇级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二、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可以专章的形式纳入相应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已完成审批的,可先行单独印发实施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后续结合规划实施管理,按程序纳入相应规划。
三、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主要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应按需有序编制村庄规划。已编制审批村庄规划的区域,应以村庄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或结合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
各县(市、区)应于2024年12月2日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出台本级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由设区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汇总后,报我厅备案,电子档发送至邮箱gxgtkjgh@163.com。
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反馈,联系电话:0771-5388059。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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