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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指南》《关于部分广西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5〕46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指南》《关于部分广西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2025-08-21 17:21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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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5〕4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现将《广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指南》《关于部分广西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5年8月15日


广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地籍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中央、自治区一系列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政策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细化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流程。

一、完成林权资料移交和数据整合

各地要完成全量原林权登记档案资料清查移交和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工作。还未完成原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全量移交的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加快剩余档案资料的清查移交。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根据档案资料上图落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属于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时期已流转且以“预均山”方式登簿的,按原宗地图矢量化上图,相关权利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并对“预均山”问题做好标注。已入库的存量数据,应持续提升数据质量。

二、建立问题台账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村组力量,结合数据整合成果,对所辖原林权确权登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核实,摸清问题类型和数量,建立问题台账,并制定清理规范工作计划,实行挂账销号。各地按登记信息不全、界址界线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登记程序不规范、已登记未颁证等情形分类,通过自然资源部的月报系统,按要求填报问题情况和清理规范进度情况,原则上数据经审核填报后不允许随意修改。

三、制作工作底图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提供开展地籍调查所需的最新遥感影像、实景三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永久基本农田和林业“一张图”、林木采伐等影像和数据资料,结合林权存量数据整合成果,并根据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计划,分区域制作工作底图。在数据分析中发现地类冲突,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78号)要求,共同开展地类认定,出具地类认定材料,用于林地合同签订(或完善)和不动产登记。特别是针对大量林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叉重叠问题,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利用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包契机,将地类认定前置到延包合同签订之前,避免将林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叉重叠问题带入新一轮延包工作,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开展地籍调查

各地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村组共同参与,采取“室内核实为主,室外指界为辅”的模式,相对集中或常态化开展地籍调查。放活林权地籍调查市场,鼓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参与林权地籍调查。各地可选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无偿提供的“广西林权地籍调查系统”、第三方提供的地籍调查软件等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如选用“广西林权地籍调查系统”,各地可委托第三方作业队伍,也可自行组建林权地籍调查工作团队,一定时期内固定负责指导乡镇、村组使用该调查系统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各地开展地籍调查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其中,涉密电脑和数据的管理、使用人员应持保密合格证书或具备涉密人员上岗资格。

(一)公布调查信息。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村委公告栏公布工作底图,并通知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核实指界。

(二)内业核实确认。对于宗地范围能通过高清影像图清晰辨认的,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室内对原林权数据整合成果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需修改的,技术人员根据室内核实情况对宗地信息进行内业修改,参与内业核实的权利人代表和邻宗利害关系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也可使用电子签章形式确认,如使用未经第三方鉴证形式的电子签章,可采取录制签字视频等形式予以补充),形成地籍调查成果。

(三)外业实地调查。对于宗地范围在内业无法判别或权利人要求实地指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权利人代表和邻宗利害关系人代表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形成地籍调查成果。

开展内业核实确认、外业实地调查时均需注意以下4点:

1.对于确权到屯(组、队)的,由屯(组、队)长出席指界,屯(组、队)长不能到场的,应授权委托。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可由户主出席指界,户主不能到场的,应授权委托。对于联户发证的,涉及的各户户主均应出席指界,也可授权委托1人出席指界。

2.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情形应根据《地籍调查规程》相关规定办理。一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和另一方指认的结果确定界线;双方缺席的,由调查人员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界线。调查人员要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及界址调查结果书面送达或邮寄给违约缺席者(含电子推送形式);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如张贴界址调查表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等)。

3.对于原地籍调查成果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和《地籍调查规程》等政策和技术要求的,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不再重复开展地籍调查。

4.对于权利人要求联户登记或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可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依法依规通过联户发证、确权到村(组、屯、队)等方式明晰产权。

(四)数据内业处理。技术人员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检查宗地空间信息,修正边界,确保相邻宗地无交叉、无缝隙;检查宗地属性信息,确保属性内容无错漏、无缺项、无矛盾,再公示地籍调查成果。

(五)调查成果公示。地籍调查成果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地籍调查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属于采取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调查或原公示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地籍调查成果应公示。地籍调查成果经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完善合同后申请登记。公示期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根据异议材料进行修正,对地籍调查结果重新签字确认,修正结果再次公示7日,直至无异议为止。

五、完善或补充合同

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按公示后的地籍调查成果完善户内家庭成员信息和承包合同(协议)内容。

六、申请及审核登簿发证

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林地的,发包方组织权利人按登记收件材料清单收集申请材料,提交至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权利人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对于原已登记未颁证,核实后原登记成果无误的,权利人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转换权利类型后登簿发证。

对于原已登记未颁证,以及原林权证已发放至农户手上,经核实原登记成果有误的,原则上应由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也可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批量注销未发放到群众手上的原林权证,再依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权利人不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职权更正登记,也可在办理后续登记时依申请更正登记。对于核实后,原登记成果无误,仅属于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等适用变更登记情形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重新核实确认的地籍调查成果与原林权登记信息一致的,原林权证不变不换,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此次核实情况在数据库中做好注记,后续该地块整宗转移或抵押时,无需再核实。

对于通过林权流转取得集中连片林地经营权的,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申请连片发证。



关于部分广西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稳妥开展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清理规范意见:

一、关于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登记问题

各地根据国家储备林项目土地性质、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选取适合的方式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一)关于国家储备林项目用地转移、抵押登记的问题。

国家储备林项目用地属于国有林地的,项目单位可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选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等权利性质;在国有林地抵押政策未明确前,暂不办理国有林地抵押登记(如后续明确相关政策,国有林地抵押登记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也不单独为森林、林木抵押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家储备林项目用地属于集体林地的,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关于提高破碎地块流转及登记效率的问题。

对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且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可依据流转协议为项目单位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对于已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但未登记,或已根据家庭承包合同办理了登记的(含已登簿未颁证情形),可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后,再逐宗为项目单位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在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可完善联户承包合同后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联户登记,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将经营权统一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权利人同意其经营权收归集体的证明材料、地籍调查成果、流转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对于实际由农户经营,但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在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可将经营权统一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后合并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二、关于林地经营权多次流转,不符合连续登记原则的问题

对于林地经营权多次流转,不符合连续登记原则,但前手已取得林地经营权合法权属证书的,提交承包方或发包方关于同意林地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为最后一手流转的受让方办理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如已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合法权属证书为原林权证,还应先补录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对于林地经营权多次流转,不符合连续登记原则,又不能提交规范齐全的权属来源材料的,如属于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多次流转林地经营权情形的,提交承包方关于同意林地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为最后一手流转的受让方办理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后又多次流转的,提交发包方关于同意林地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为最后一手流转的受让方办理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以上各种特殊情况,收件要件均包含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法定收件要件。

三、关于林地流转合同到期原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问题

对于林地流转合同到期,原林地经营权权利人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承包方持到期合同及林权权属证书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关于林地已灭失的,权利人未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问题

对于因土地征收等建设用地占用情形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权利人未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剩余宗地只登记不发证,待权利人根据变化情况更新承包经营合同后,按变更后的合同申请登记时再发证。对于因行政界线调整或地质灾害等非建设用地占用情形,依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关于已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林地的问题

已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年度变更调查为林地的,应恢复为耕地,避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相关规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地块办理林权登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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