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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3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
桂自然资规〔2025〕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
为落实自治区建设现代化水网体系的工作部署,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沟渠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沟渠用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
本文所指沟渠是人工修建,宽度≥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泵站设计流量小于10m3/s或泵站机组装机功率小于1MW)。根据现行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分类标准,此类用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按沟渠调查;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建设用地批文批准用途进行调查(主要为水工建筑用地)。宽度<1米的渠道综合到相邻地类进行调查。各地发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可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动态更新调查成果。
二、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沟渠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在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从其规定。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未批先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新建、扩建沟渠,涉及占用耕地的,具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垦造、恢复耕地自行补充耕地,或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辖区内补充耕地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充耕地具体要求;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加固、翻新沟渠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保持原渠道走线和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沟渠用地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类型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
沟渠用地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沟渠用地,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及有关部门配合,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沟渠用地,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按照《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沟渠建设应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工前要依法依规办理涉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批手续。
五、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联合选址选线要求,在项目规划选址、可研、初设阶段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审查把关,防止搭车用地、粗放用地。探索建立沟渠用地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多方案比选,在满足工程设计功能和建筑物安全稳定等前提下,按照渠道“能利用不新开”、渠线(沟道)“能地下不地面、能避让不对穿”等原则,因地制宜优化渠道、道路、闸(阀)及机耕桥等附属建筑物设计,采取土地复合、功能混合和设施融合或其他先进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减少占用土地,不得将沟渠管理范围、施工范围、绿化用地等无建设内容用地纳入项目用地。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应做好土方平衡,在满足设计条件、安全和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开挖料直接用于渠堤等土石方填筑,减少弃渣场和取土场占地。
六、统筹涉农项目谋划和实施
在开展灌区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市、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谋划和实施所在区域的灌区工程、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理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将沟渠用地充分纳入土地综合整治或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统筹实施,充分发挥政策、项目、资金集成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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