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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2-12-26 10:30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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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23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已依法批准的露天矿山开采涉及的采掘场(点),以及直接服务于矿山开采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材料堆场等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   

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取土场、弃土(渣)场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采矿、取土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3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4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临时用地使用限制。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相关要求。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临时用   

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不超过10日且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现状地类等信息。申请资料包括:   

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单位与土地相关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临时用地使用依据文件。涉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提供项目建设立项、核准、备案材料,涉及地质勘查的提交勘查许可   

证,涉及采矿的提交采矿许可证。   

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及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局的批复意见。临时占用耕地的同时提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批复意见或者不纳入剥离范围耕地认定表,实施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审查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即可。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或位于办理采矿权审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土地权属材料。提交土地权属情况及证明材料。   

5)界址点电子坐标文件及现状照片。提交临时用地申请范围界址点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申请采矿临时用地的,同时提交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坐标。   

6)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提交项目用地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局的初审意见。   

2.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临时用地选址、用途、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地块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应地块的面积、位置、地类、用途等信息是否一致;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场(点)申请的临时用地是否位于经依法批准的采矿权范围内。临时用地现状地类认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   

3.用地批准。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承诺办结期限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可按照临时用地协议,一次性或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   

五、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应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使用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临时用地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原批准部门核实确实不能或不宜复垦为耕地,或复垦后耕地面积减少的,县级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必须在本县域内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能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或通过有关措施统筹将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用于补足减少的耕地数量。   

六、强化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信息化监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并纳入广西自然资源三级联审系统,同时与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广西自然资源监测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在自治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审批临时用地,并在临时用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涉及的临时用地批准材料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及时在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可联合开展涉及林地的临时用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批后实施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临时用地复垦监督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减少违法事实形成或进一步扩大;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督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凡发现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或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的,不得在年度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督中以临时用地图斑认定。厅将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所在县(市)应暂停临时用地审批。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发现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期完成复垦、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法依规查处整改,探索将临时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监管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或审批临时用地处理结果等。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   

本通知适用于临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管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临时租用土地合同(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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