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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6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3〕3号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7-13 16:20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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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33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学习运用好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广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8号)有关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学习运用好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更好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激励导向作用,规范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以下简称项目成效评定)和奖补工作,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原则目的】项目成效评定和奖补工作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山水田林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紧紧围绕目标与成效,合理设置评定指标,对项目实施的整体产出、综合效益、群众满意度等绩效目标进行定性定量评定,评选和奖励一批在推动我区衔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奖补】本办法所称的奖补是指统筹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达到奖补条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评定时限】自治区每年开展一次项目成效评定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市申报自治区奖补的项目材料一次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6月底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设区市当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的申报材料完成评定工作。自治区51日后收到申报奖补材料的项目,纳入次年评定。

第六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评定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项目成效评定和奖补等级确定,制定奖补方案,发布奖补名单和示范项目名录;加强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考评。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奖补资金进行财政监督。

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申请项目成效评定的项目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基本条件、是否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等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请项目成效评定,并配合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成效评定工作,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奖补资金;负责开展预算绩效自评。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评定分值】项目成效评定总分不超过120分,包括基础评定分和加分评定分。基础评定分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评定分95分、个性指标评定分5分),加分评定分最高不超过20分。成效评定得分=基础评定分+加分评定分。

第八条【基本条件】申请项目成效评定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二)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情形;

(三)项目实施管理中未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和安全生产问题,无审计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事项;

(四)已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已批复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各项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活动;

(五)项目区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建设用地总量未增加;

(六)项目整治区域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

(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区内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八)公众参与度高,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九条【评定内容】项目成效评定基础评定内容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后期管护、个性指标等6项。

第十条【加分内容】项目成效评定加分评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域内自然资源工作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试点、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扬、典型经验推广,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家或自治区试点、示范等。

第十一条【评定方式】项目成效评定主要采取目标比较、实地核验、抽样调查、专家评议等方法。

第三章评定工作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制定方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制定年度项目成效评定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本年度项目成效评定工作。评定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评价方式、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组织与监督、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项目成效评定专家小组应包含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城乡建设、财务审计等专业背景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等部门选派1-2名相关人员参加。评定小组应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踏勘和座谈访谈的基础上,独立开展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形成评定意见和评分。

第十四条【材料收集】项目成效评定前应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入库、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相关材料,包括批复的实施方案、权属调整方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验收报告、资金拨付、自然资源类子项目投资、公众参与等文本及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加分评定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符合开展项目成效评定基本条件的项目向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报送成效初评申请。

第十六条【市级初核】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收到县级申报项目成效评定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是否存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情形、是否达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基本要求和成效评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自治区申请成效评定。

第十七条【区级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标准》,对设区市申请项目成效评定的项目开展评定,并审查自然资源类子项目实际投资额,形成评定结果作为编制资金奖补方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结果审定】项目成效评定结果应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评定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据评定结果编制奖补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结果应用】项目成效评定结果作为自治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奖补、典型案例选取、示范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补标准

第二十条【资金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分为三档,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自然资源类子项目总投资的60%。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第一档:成效评定得分90分(含)~120分,奖补资金最高1500万元;

第二档:成效评定得分80(含)~90分,奖补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

第三档:成效评定得分70(含)~80分,奖补资金最高为500万元。

各项目具体奖补金额结合当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二十一条【荣誉评选】 对项目成效评定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项目,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示范项目予以推广,并作为评选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典型案例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奖补资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以项目的形式下达的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县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优先用于项目所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已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本办法印发前已下达奖补资金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率应达到90%以上,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参照本办法进行成效评定,评定得分达到奖补标准的,原下达的奖补资金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对评定得分未达到奖补标准或逾期未申请成效评定的,按原渠道全额收回已下达的奖补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

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材料清单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参考提纲

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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