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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
桂自然资规〔2024〕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范围和权限
(一)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施工要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导致其评估范围内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经地质勘查工作后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资源储量。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其中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委托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三)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无需审批。
二、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审批程序
(四)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预查询拟建项目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情况,优化建设项目选址,尽量避让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床,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建设单位应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见附件1)、项目用地坐标及评估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已设矿业权情况。
(五)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见附件2),并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评审备案。
(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其中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不含7个工作日报告修改时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参加评审。
(七)建设单位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函;
2.经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函;
4.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政策性关闭和发证机关公告过期自行废止的矿业权除外),还需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意向性协议)。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予压覆的决定,并将压覆审批结果发送建设单位、矿业权人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相关审批信息应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并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矿政“一张图”。
建设项目获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后,建设范围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压覆审批。
(八)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且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已协商完成补偿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矿业权人到具有相应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如矿业权人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矿业权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登记机关可责令矿业权人限期办理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或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
(九)鼓励区域整体评估审批。已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块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办理压覆审批。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压覆调查区域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整体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十)取消已批复范围压覆评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与已批复压覆范围存在重叠的,仅评估新增压覆范围内的资源量。
(十一)优化信息查询服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整合已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已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区块范围、经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等数据,建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并实时更新,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线预查询,同时将评审备案进展及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开。
(十二)改革储量登记方式。取消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整合纳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进行管理。
(十三)简化矿业权变更手续。矿业权人同意压覆或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已完成补偿,矿业权人可凭现有技术报告重新签订矿业权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编审相关报告;重新签订的矿业权变更合同中明确压覆区域不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条款,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矿业权范围,其他证载信息不变,且变更缩小的面积可抵扣探矿权延续按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四、强化沟通协调及批后管理
(十四)明确压覆补偿。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承诺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时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的资源储量依据当前市场条件评估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要主动介入压覆补偿调解,按照既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原则,协调督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供地。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引导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补偿事宜。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压覆矿产资源及涉及矿业权的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上述区域新设立矿业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办关于印发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2.XX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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