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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76504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5〕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5-12-31 16:08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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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5〕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办(投资促进局):

为进一步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结合广西实际,现将《广西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广西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盘活用好低效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标准和指标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区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试行)。

一、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所称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低效产业用地,是指未达到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具有再开发潜力的产业用地。主要包括开发效率低、投入产出效益低,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和能耗等要求的土地,不包含闲置土地。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

(一)土地开发效率低。

1.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2.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期满,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1/3但不足80%;或尚有成片空闲地10亩及以上,按国土空间规划可单独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另有分期建设约定的除外。

3.项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数(建筑密度)或容积率低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的,生产工艺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无规定或约定的,按低于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80%核定。

4.经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不集约、建筑危旧废弃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

(二)投入产出效益低。

5.已竣工2年以上但未投产,或停产1年以上的。

6.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期满,已投资额(扣除土地出让价款后,下同)超过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总投资额25%但不足40%的;或项目竣工2年以上,已投资额未达到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总投资额60%的。

7.已竣工投产项目连续2年产出强度达不到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标准50%的;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无约定的,按低于当地或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50%核定。

8.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地)均税收连续3年达不到园区(辖区)内该行业平均税收60%的。

(三)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和能耗等要求。

9.属于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辖区内低效产业用地认定的主体。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低效产业用地调查认定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可在上述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指标,建立低效产业用地数据库,有力有序推进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二)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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