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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9193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04-01 17:10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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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6〕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严格依据法定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全生命周期规划监管,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许可管理要求

(一)办理情形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可参照办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搭建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城市更新实施保障力度,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市政)设施(包括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等)、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包括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小区绿化场地、健身步道等)等微更新项目,纳入豁免清单管理。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小型工程项目,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数发〔2020〕27号)要求的情形下,可实行承诺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含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国有农林场)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0号)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审查要求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空间范围,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空间范围等规划条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鼓励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涉及前期规划审批阶段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需审查相关部门意见落实情况。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审查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可以组织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依规定变更成果,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同期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分期建设项目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竣工期限。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

(三)许可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要求

(一)办理情形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依法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其中,已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办理规划核实;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土地核验;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在最后一期建设内容完工后办理土地核验。

(二)审查要求

规划核实,主要核实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材料的内容;土地核验,主要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57号)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并确定通过核实核验容许误差的标准和条件。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可结合批后监管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申请表和意见表样式,但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参考)》(见附件4)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表(参考)》(见附件5)主要内容。

(三)办结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论证、公示、补正材料、整改、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所需时间。

三、批后管理要求

(一)批后公开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要求,在作出规划许可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批后公布。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现场公告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其他显著地点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规划许可现场公告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规划条件核实合格之日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当地规划许可公告牌样式和形式,公告内容应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证载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许可变更的相关信息、批准机关监督举报电话、网上查询方式等。

(三)许可变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必须严格落实许可要求,非必要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个人)要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要求,并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后从严批准。

(四)批后监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66号)关于批后监管要求,在依法作出规划许可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前,在工程放线验线、建设过程跟踪服务、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三个阶段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指标、规划许可内容实施批后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许可审批内容保持一致。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需求的具体批后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等要素,明确免于开展跟踪服务的项目类型。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管理质效。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和开发建设需求做好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统筹管理工作,为规划许可管理提供法定依据,提升详细规划管理覆盖水平。持续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配合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要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一码关联”,便利信息共享和查询追溯。

(二)落实保密要求。非涉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审批办理须在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上完成,并做好资料归集和监督监管,确保全过程可查询、可回溯。涉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由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线下办理、自行编号、自行存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的监管,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或移交违法行为线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规划许可管理情况纳入全区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施预警纠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按其执行。

附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参考)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表(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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