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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机构改革以来,我厅高度重视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创新探索规划许可管理新路径,积极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字化转型,严格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有力促进规划许可审批效能提升,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区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许可依据不充分、许可管理不规范、批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关于持续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6年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4条。经充分研究和沟通,共采纳8条、综合采纳7条、不予采纳9条。
三、目标任务
《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适应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要求,持续加强和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推动规划许可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精准落地实施,助力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持续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大点内容,包括:规划许可管理要求、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要求、批后管理要求、保障措施。一是分别明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中关于办理情形、审查要求、许可期限等要求。二是进一步强调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并明确办理情形、审查要求和办结时限。三是补充明确规划许可批后公开、现场公告、许可变更和批后监管要求。四是提出提高管理质效、落实保密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措施。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六、执行标准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四)《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
七、关键词诠释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三)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根据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和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主要聚焦规划实施环节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等三个主要的审批办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相关办理情形、审查要点、批后管理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提出工作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事项,以达到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在桂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更新和优化,主要差异如下:一是在规划许可豁免管理中,加大城市更新实施保障力度,扩大规划许可豁免范围;二是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情形中,衔接我区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三是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十、特色亮点
(一)细化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要求。明确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办理情形、审查要求和办结时限。其中,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办法。
(二)补充批后管理要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66号)关于批后监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明确规划许可批后公开、现场公告、许可变更和批后监管要求。
(三)拓宽规划许可管理应用。提出要求配合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并加强“一码关联”管地在规划许可管理中的应用。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严格依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详细规划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不得以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代替法定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或改变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划监管,在依法作出规划许可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前,分阶段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指标、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实施批后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
制处
解读人:杨剑
联系电话:0771-538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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