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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24-12-27 17:24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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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土地征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缩小并明确界定了土地征收范围,调整了土地征收程序,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当前仍存在征地程序、档案管理、批后实施等不够规范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5月28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规定》。

三、目的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各地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地实施中的职责分工。

(二)征地报批前的程序。明确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履行如下程序,并对各环节程序细化工作要求。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发布之日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显著位置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对个别不确认调查结果、不配合调查工作等情况的,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论证,只有评估为低风险的才可以申请征收。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时间不少于30日。

6.组织听证。过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涉及修改方案的,应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需修改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意见并公布。

7.办理补偿登记。相关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权属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承诺后续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征地补偿安置。

9.落实有关费用。有关部门测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三)征地报批程序。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履行全部的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并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应当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的3年内完成土地征收报批,超过3年未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应当重新启动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四)征地批复后的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及其法定期限。二是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未达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其内容包括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退出土地、腾退房屋等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三是发出领款通知。相关部门在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生效后30日内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办理领款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领款的,相关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并书面通知权利人自行前往公证机构领取。四是作出责令退出土地和迁出房屋决定。对已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退出土地和迁出房屋的权利人,市县人民政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及时作出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和迁出房屋决定。五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权利人未在期限内交出土地和迁出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征地材料的收集与归档。明确征地各环节有关材料的合法性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开展各项土地征收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征地材料有效送达的方式;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的信息公开要求;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相关拍照和摄影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相关材料的归档要求。

(六)监督管理。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法保障相关费用发放的信息公开透明和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争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明确《规定》施行的时间和其他适用情形。

五、涉及范围

全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六)《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减存量、遏增量”长效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87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七、注意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由申请征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证告知、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7项程序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八、关键词诠释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该决定是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出的,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在征地审批通过后,对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正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规定》要求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开,并规定公开时限要求,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二)《规定》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应明确异议反馈渠道,存在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告,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诉求。

(三)《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落实征地相关补偿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化解土地征收引发的争议,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规定》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一、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规定》在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层面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征地程序各环节要求、完善批后实施有关措施、细化征地材料归档、强化征地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促进地方规范征地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提升征地工作效率。《规定》要求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3年内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工作,超过3年未完成的,应当重新启动征地报批前的程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高效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三是进一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定》对征地各环节形成的有关材料明确了公开场所及时限,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落实征地相关补偿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及时公布,接受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十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莫勇

 联系电话:0771-538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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