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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5-12-17 11:38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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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计划、项目、资金等管理,不断完善我区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在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土地资产收益、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调控土地市场、防控债务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至10月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两次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等5个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土地储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加上自治区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提出的5修改意见,共计收到具体修改意见113条,采纳97条,原则采纳7条,不采纳9条。

三、目标任务

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升土地资产配置的水平为目标,以优化基层土地储备及管理模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为重点,推动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化管理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落实土地储备收益基金管理制度,推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助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结构与国家4部委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仅调整了“土地储备范围”章节的结构,将“入库储备标准”中的“土地储备范围”内容调整至“储备计划”内容之前,有利于各级储备机构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前明确可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提高储备计划的执行率。具体章节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储备各项工作。

(二)土地储备范围和计划。明确了可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推行土地储备和供应统一管理机制,明确各市、县(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主体、内容及上报时间。

(三)储备土地入库。明确储备土地入库标准,明确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明确了有偿收回的相关内容,明晰收购补偿标准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主体,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前期开发工程建设

(五)储备土地的管护与供应。明确储备土地管护的主体、方式及资金来源,明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与使用要求,明确储备土地供应前期工作要求,做好与土地供应工作的衔接。

(六)资金管理。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确定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从缴入市、县(市、区)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1%—5%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七)监管责任。《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同时,明确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土地储备业务的考核评价监管,自治区层面结合实际开展联合督导。

五、涉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六、执行标准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八)《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十)《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十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十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隶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及前期开发等工作,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行名录制管理。其职责包括编制储备计划、组织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招标,确保储备土地达到“熟地”供应标准,并通过专项债券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筹措资金,接受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双重监管。

储备土地: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并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用于调控土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建设用地。

八、有力举措

《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工作范围、储备土地入库标准、管护与临时利用的要求,细化提出对各市、县(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备案时间要求,明确各地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备案时间为下一年度1月底前,有助于规范全区储备土地管理;提出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出1%—5%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要求,细化了土地储备管理的工作要求,有助于我区深化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提高储备土地经济、社会效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无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十、特色亮点

(一)细化了土地储备的工作范围,推行土地储备和供应统一管理机制。

(二)细化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明确编制时间,要求各地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备案时间为下一年度1月底前。

(三)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管护的主体、方式、内容、措施、费用等事项。

(四)细化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相关要求。

(五)明确从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划出1%—5%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六)明确土地储备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各部门监管责任。

十一、注意事项

相关内容已在《办法》中明确,无特别说明的注意事项。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解 读 人:卢麒平

联系电话:0771—538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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