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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办〔2014〕348号
广西地质学会,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包括单位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已取得各类各级别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以及已在我厅进行过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的区外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区外地勘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勘查活动情况。
1.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4.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5.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6.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7.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8.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2014年提交报告和正在实施的非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检查评分表参照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自检评分表(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地质勘查单位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
各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有关内容的自检工作,并对2014年提交报告和正在实施的非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自检评分(一项目一表,格式见附件)。
区外地勘单位仅填报在广西境内工作的项目,但应附承担各项目的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被选为抽查的单位应准备好有关文字总结、资料证明及勘查项目原始材料等,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抽检。
抽查工作在各地勘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不少于地勘单位总数25%的比例抽查。抽查工作分组进行,抽查小组由我厅有关处、行业协会人员、地勘单位专家组成,抽查工作按听取地勘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如有需要可实地查看1-2个施工重型勘查工程(坑探、钻探)的探矿权项目等方式开展。具体抽检单位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四、工作组织
本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支撑单位为广西地质学会,由广西地质学会于2014年10月10日前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报经我厅同意后执行。
五、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2014年10月15日前,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完成自检工作。
(二)广西地质学会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组织完成抽检和总结工作;于2014年11月10日前,向我厅报送全区2014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地勘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地勘单位今后承担勘查项目,登记矿业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延续、变更注册的依据。请各地质勘查单位从规范全区勘查环境,营造诚信勘查氛围,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高度引起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开展自检和迎检工作,对自检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积极配合抽检工作的开展,按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地勘单位或经检查不符合地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条例》和《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联系人:朱亿广 联系电话:0771-538809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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