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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办〔2021〕457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5日 |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反馈,联系人:黄慧妍,联系电话:0771-5388059,邮箱:gxgtkjgh@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要点
(试行)
为规范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保障规划成果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编制要点(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37号)等文件,制定本审查工作要点。本审查工作要点如与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后续下发的文件和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一、审查组织
(一)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市县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负主体责任,市县规划上报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本级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联席审查会议应成立审查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技术性审查。专家组应由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综合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国土整治修复、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水文地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应专业注册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参加联席审查会议的部门应包括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四)市级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规划涉及的技术性内容再审查再把关,主要包括自治区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在市级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县级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属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应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涉及的技术性内容再审查再把关,主要包括对市级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在县级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可邀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参加县级规划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视县级规划情况确定具体审查组织方式,可不再另行召开县级规划联席审查会议。
(五)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的审查是主体审查,对规划涉及的技术性内容负主体责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对县级规划参与或组织的审查是监督性审查,主要是监督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意志在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六)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规划成果不齐全的,不能组织技术性审查,市县规划成果提交要求见附录2。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不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编制的成果不能组织技术性审查。
(七)各市县要与市县级规划编制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完成“一张图”系统功能评定工作。
二、审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二)政策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广西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成果编制工作方案的函》(桂国规划办〔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2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完成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规划办〔20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体育强区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6号)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健康广西全民健身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体办〔2020〕23号)
(三)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试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 39972-202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TD/T 1063-2021)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 1064-2021)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TD/T 1065-2021)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功能评定规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T50289-201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编制要点(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37号)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编制细则(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52号)
三、审查重点
现状基础与问题风险审查要点
是否准确分析和总结现状特征。是否看清形势,并找准问题、风险与挑战。
(二)总体要求审查要点
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战略部署、最新的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
(三)规划目标与空间战略审查要点
发展定位、城市性质、规划目标和空间战略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战略、上位规划和底线管控要求,是否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并合理分解下达,是否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治理导向和战略引领作用。
(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审查要点
4.1主体功能区审查要点
是否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功能分区,是否按照自治区细化规则在市级规划中细化至乡镇单元,细化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制订的管控导向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有利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4.2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审查要点
4.2.1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审查要点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是否满足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要求,是否与“十四五”规划衔接。
4.2.2生态保护空间审查要点
是否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双评价”)的基础上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是否维护了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是否有利形成连续、完整、系统的保护格局和开敞空间网络体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关键生态区落实细化及相应管控规则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可行。
4.2.3农业发展空间审查要点
是否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合理分解下达。是否明确了粮食生产功能区、都市农业和富硒土壤等珍稀土壤资源保护目标要求,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制订的管控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可行。
4.2.4城乡发展空间审查要点
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乡村空间布局指引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县级规划是否对辖区内村庄进行科学分类和布局。
4.3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审查要点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是否落实上位规划、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空间治理的要求,契合开发保护实际。各分区管控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可行。
4.4国土空间利用结构优化
国土空间利用结构优化方向与结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发展目标与城市性质定位要求,并与空间战略相契合,是否符合高标准保护、高效率开发、高水平治理的导向。
4.5划定三条控制线
是否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划定要求并合理分解下达,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是否符合集约适度、绿色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空间品质。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可行。
(五)资源统筹保护与利用审查要点
5.1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审查要点
是否明确了水资源利用上限。用水总量及结构、水资源配置、水资源利用效率规划是否做到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是否符合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
5.2建设用地资源高效配置审查要点
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建设用地配置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要求,是否充分盘活存量、积极挖掘流量、精准配置增量,是否落实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亩均产出论英雄的要求。
5.3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审查要点
矿产资源勘查布局是否优化,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协调,是否符合强化节约保护、科学合理配置、高效有序开发和绿色低碳利用的要求。
5.4林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审查要点
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林地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是否符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治理的原则要求,是否明确了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为主体的保护区域,林地保护利用是否有利于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整体提升。
5.5其他重要资源保护与利用审查要点
是否根据本地实际充分挖掘湿地等需要重点保护与利用的重要资源,并明确合理的保护与利用规模、范围及管控措施。
5.6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审查要点
陆域生态系统碳汇、海洋蓝碳、农业碳汇提升措施是否有利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
(六)中心城区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审查要点
6.1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审查要点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规划范围、空间结构、规划分区、各类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根据地方实际充分、合理划定各类国土安全底线,落实底线管控要求;是否注重产城融合,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是否合理统筹布局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及毗邻区域农业与生态用地,并有效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各类建设用地布局是否遵循人—地—水—产匹配原则,符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的要求;留白用地空间是否合理;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是否得到优化,政策性住房用地是否得到了保障,配置标准是否满足了相关要求,是否优先在交通和就业便利地区布局。
6.2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审查要点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是否落实了补齐民生短板、均衡布局、使用便捷的要求,是否按照人口总量、人口结构、服务人口等明确各类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是否实现了15分钟社区生活圈全覆盖,并因地制宜塑造特色生活圈。
6.3中心城区蓝绿网络和开敞空间审查要点
是否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居民可达性,是否实现数量和质量并重,合理布局中心城区绿地、水系、开敞空间和通风廊道,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管控要求。是否整体保持原有绿地系统的完整性。
6.4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审查要点
是否坚持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放在首位,做到“应保尽保”,是否符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活化利用原则。是否统筹保护和提升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历史文化有关保护范围、界限和管控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6.5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审查要点
对外交通设施、线路以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是否满足城市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安全、绿色、公平、高效、经济可行和协调的原则。是否优化城市道路网结构和布局,提高道路网密度。
6.6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审查要点
用水量、污水量、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用气量、垃圾量等预测是否合理,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和环卫工程设施的规模和布局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促进实现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基础设施体系。地下综合管廊布局是否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当超前。
6.7中心城区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审查要点
防洪排涝、抗震、地质灾害防治、消防、人防等设防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各类公共安全及防灾设施布局及防灾措施是否满足以人民为中心、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平战结合、适度冗余的原则。
6.8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审查要点
是否针对空间问题精准识别城市更新重点区域和空间单元,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城市更新和盘活存量土地的时序安排是否合理、协同,城市更新是否符合留改拆并举、传承历史、保障公共利益、优化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的要求。
6.9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查要点
是否坚持地上地下统筹,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人防、综合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和公益性设施,是否有利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是否考虑平战结合和综合开发利用要求。
6.10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审查要点
是否确立城市空间特色,明确了合理的城市空间秩序框架,是否明确重要开敞空间、城市重点地区的品质提升措施,各项管控方案及要求是否能有效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活力。
6.11中心城区控制线审查要点
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各类控制性的划定和管控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七)市(县)域魅力空间规划审查要点
7.1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审查要点
是否坚持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放在首位,做到“应保尽保”,是否符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活化利用原则,提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有效活化利用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可行。
7.2魅力空间总体格局审查要点
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的要求并有效识别魅力空间,是否明确了引导和管控要求,管控要求是否符合科学保护和利用资源、统筹发展全域旅游、彰显地域文化和山水特征的要求,是否有利于提升国土空间价值和品质,魅力元素是否得到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7.3城乡特色风貌塑造审查要点
城乡风貌分区和特色定位是否充分考虑全域山水林田湖草整体格局、城镇村空间形态和地方文化特色,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是否有针对性并契合各地实际。
(八)市(县)域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审查要点
8.1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审查要点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构方案是否符合总体空间格局并符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实现市(县)域内公共服务资源的共享化、便利化。
8.2综合交通体系审查要点
是否落实建设交通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战略要求并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要求,是否构建对外更开放、枢纽能级合理提升,区域更协同、与区域城镇联系更紧密,交通更融合、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并充分引导空间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8.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审查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并符合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基础设施体系的要求。
8.4能源安全保障审查要点
是否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能源消耗总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的要求,各类重大能源设施、区域输油输气廊道等能源运输通道布局是否合理。
8.5公共安全防灾体系审查要点
防灾减灾目标是否切合实际,各类重大防灾设施布局和主要防灾减灾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九)市(县)域国土整治修复审查要点
是否摸清市(县)域国土空间治理与生态修复的问题,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点工程、主要措施和时序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衔接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魅力国土空间有关内容。
(十) 实施保障审查要点
是否落实战略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治理导向“四个导向”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照“问题—目标—战略—布局—机制”的逻辑制订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突出问题导向,专注解决重大问题;制订的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四、审查结论
(一)联席审查会议应对规划是否做到“五个坚持”进行审查并作出总体评价:是否坚持了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要求;是否坚持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集中连片度和粮食产能有提高,耕地生态状况有优化;是否坚持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科学构建区域内重要生态屏障、廊道和网络;是否坚持了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国土空间利用质量和效率,实施高效能空间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是否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联席审查会议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评价:规划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立足本地实际,是否达到深度要求;各类用地和相关设施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并切合实际、切实可行、解决问题、引领发展;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重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得到落实并往下传导到位。
(三)联席审查会议应作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原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意见应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并附专家组签到表)。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规划,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审查组织单位,由审查组织单位再次组织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不通过的规划不能上报审批。
(四)将规划成果质量作为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编制规划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附录:
1.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职责分工
2.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提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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