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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其主要类型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典型的地质灾害遗迹等。地质遗迹依其形成原因、自然属性等可分为下列5种类型:1.有重要观赏和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2.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3.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遗产地;4.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5.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 桂林市叠彩区叠彩山
  • 桂林市恭城县瑶山天池
  • 来宾市合山市合山组、大隆组剖面
  • 来宾市合山市煤矿矿业遗址
  • 贵港市桂平市罗秀古代冶铁遗址群
  • 崇左市天等县百灵岩
  • 河池市环江县上朝北山生物礁
  • 河池市都安县莲花洞
  • 贺州市钟山县一洞天
  • 贺州市钟山县中国第一块铀矿遗址
  • 百色市凌云县浩坤湖及天坑
  • 百色市那坡区域性大断裂
  • 百色市隆林县龙桑村隆林阶命名剖面
  • 玉林市博白县宴石山丹霞地貌
  • 百色市平果太平镇太平剖面合山组(P3h)-马脚岭组(T1m)地层剖面
  • 玉林市博白县天池大峡谷
  • 玉林市北流大风门泥盆系标准剖面
  • 玉林市北流市勾漏洞
  • 河池市罗城县湾塘角丹洲群与四堡群角度不整合剖面
  • 河池市罗城县湾塘角-江口丹洲群白竹组-拱洞组地层剖面
  • 河池市巴马县命河
  • 崇左市江州区木缆山智人洞
  • 崇左市大新县堪圩穿洞
  • 梧州市苍梧县梧桐菱锰矿矿业遗址
  • 梧州市岑溪市白霜涧瀑布
  • 梧州市岑溪市大业镇化鲁村花岗斑岩柱状节理
  • 梧州市藤县太平狮山丹霞地貌
  • 梧州市万秀区鸳鸯江
  • 钦州市钦北区八寨沟
  • 贵港市港北区龙岩洞
  • 贵港市港南区严岭洞
  • 贵港市桂平市白石山丹霞地貌
  • 防城港市防城区岭咀恐龙化石产地
  • 钦州市灵山县邓阳湖
  • 钦州市灵山县仙女潭及仙女瀑布
  • 钦州市板城镇石梯水库微体动物化石
  • 北海市银海区金海湾红树林
  • 防城港市港口区火山岛
  • 防城港市东兴市楠木山恐龙化石
  • 北海市合浦县烟墩岭火山口
  • 北海市银海区冠头岭海蚀地貌
  •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穿山岩
  • 柳州市柳江区柳江人洞古人类遗址
  • 柳州市柳城区巨猿洞
  • 南宁市上林县大龙湖
  • 南宁市武鸣区灵水地下河
  • 南宁市横州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
    审图号:桂S(2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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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发文文号】: 第21号  【颁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颁布日期】: 1995-5-4  【施行日期】: 1995-5-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现将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目录(首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docx2. 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docx国土资源部2012年1月10日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服务指南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服务指南
  • 中国地质遗迹分区

    在中国,根据各种地质遗迹资源的赋存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较鲜明的区域特点,可将全国分为8个规划区:(1)东北山地及松嫩平原区;(2)华北、辽河平原、晋冀山地及辽东山东半岛区;(3)陕甘黄土高原区;(4)华东、中南丘陵山地及海岛(台湾、海南岛)区;(5)四川盆地、丘陵及云贵高原区;(6)内蒙古东部、中部干旱草原区;(7)内蒙古西部、宁夏、河西走廊及新疆荒漠草原区;(8)青藏高原高寒荒漠草原区。

    地质遗迹类型有哪些?

    地质遗迹依其形成原因、自然属性等可分为下列六种类型:一、标准地质剖面。如中国最古老的岩石——鞍山白家坟花岗岩,陕西小秦岭元古界剖面,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层型剖面,云南晋宁梅树村剖面,吉林浑江大阳岔寒武—奥陶系界线剖面,宁夏中宁陆相泥盆系及生物群保护遗址,云南曲靖陆相泥盆系剖面,广西桂林南边村泥盆—石炭纪地层界线剖面,新疆吉木萨尔大龙口非海相二叠—三叠系界线剖面,台湾的利吉青灰泥岩剖面,河北原阳泥河湾盆地小长梁遗址。二、著名古生物化石遗址。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云南澄江动物群化石产地、新疆奇台县克拉麦里矽化木森林奇观、山东山旺中新世山旺组古生物群、辽宁抚顺煤田含昆虫琥珀遗址、山东泰安晚寒武世三叶虫产地、四川自贡恐龙化石、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三、地质构造形迹。如西藏雅鲁藏布江缝合带、河南嵩山前寒武纪地层及三个整合遗迹、辽宁大连白云山庄莲花状旋钮构造、四川松潘—甘孜多层次滑脱构造、北京西山褶叠层构造、陕西蓝田铁炉子活动性断裂与河道错位、四川龙门山推覆构造带与景观。四、典型地质与地貌景观。武陵源石英砂岩峰林地质景观,梵净山自然保护区,黄山奇峰,赞皇嶂石岩风景名胜区,丹霞山地质地貌景观区,武夷山丹霞地貌景观区,山东马山石柱群和硅化木群落,五大连池火山地质景观,雁荡山流纹岩峰林地质景观区,桃渚流纹岩峰林、石林景观区,涠洲岛火山喷发海蚀、海积景观,天津贝壳堤、牡蛎滩保护区,西沙群岛石岛的地质景观,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喜马拉雅山与现代冰川,贡嘎山冰川公园,西藏羊八井地热田,西藏的间歇喷泉,雅鲁藏布江大峡湾,黄龙—九寨沟高寒岩溶钙化景观区,织金洞岩溶地质景观,黄果树瀑布群地质景观,桂林岩溶峰林地质景观,云南腾冲火山地热奇观,云南路南石林,新疆风蚀地貌景观——乌尔禾魔鬼城,长江山峡地质奇观,太鲁阁大理岩峡谷,澎湖列岛的地形景观,台湾的泥火山,台湾阳明山地热景观,台湾东北角海岸风景特定区的地形景观。五、特大型矿床。广西大厂锡多金属矿田、胶东玲珑—焦家式金矿、栾川南泥湖钼矿田、金川铜镍硫化物矿床、世界“锑都”——锡矿山、白云鄂博——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床、赣南钨矿、湖南柿竹园钨铋钼锡超大型矿床、中国稀有金属和宝石明珠——阿尔泰伟晶岩、大庆油田、青海察尔汗盐湖、东胜神木煤田、辽宁海城菱镁矿矿床。六、地质灾害遗迹。大连金石滩震旦系—寒武系地层中的地震、四川小南海地震堰塞湖、广西南丹新州矿采空区塌陷、河北唐山地震、秭归新滩滑坡、云南东川市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什么是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生物化石的综合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为国内乃至国际研究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2)对研究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3)探索地球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研究,提供罕见的实体及实地;(4)有些特殊、特形化石其本身或经加工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地质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资源。

    什么是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其主要类型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典型的地质灾害遗迹等。地质遗迹依其形成原因、自然属性等可分为下列5种类型:1.有重要观赏和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2.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3.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遗产地;4.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5.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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