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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为Ⅰ级(风险很高)、Ⅱ级(风险高)、Ⅲ级(风险较高)、Ⅳ级(有一定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每年预报主要时段为4月-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终止地质灾害防御四级响应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广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
根据气象预报信息,鉴于我区本轮强降雨趋于结束,经综合研判,厅决定于10月24日11时终止地质灾害防御四级响应。鉴于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降雨结束后一段时间仍属于地质灾害高发期,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继续做好巡排查和监测预警等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24日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质遗迹监测;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
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统一标识。
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运行维护情况报送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损坏的,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得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应当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送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其逐级报送自然资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开放共享、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应当保密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2024年度第八批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八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厅,反馈意见请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1617室
邮编:530028
联系电话: 0771-5737529
附件:2024年第八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2024年第八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结果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性质 |
资质类别 |
资质等级 |
申请类型 |
审查意见 |
1 |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300198856946J |
企业单位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
乙级 |
新设 |
拟准予许可 |
2 |
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91450300708618295Q |
企业单位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
乙级 |
新设 |
拟准予许可 |
3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 |
12100000498673594E |
事业单位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
甲级 |
新设 |
拟准予许可 |
4 |
广西天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054380272R |
企业单位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
乙级 |
新设 |
拟准予许可 |
5 |
广西桂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91450102MA5NRXXR51 |
企业单位 |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
乙级 |
新设 |
拟准予许可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〇地质队 |
12450000499098544C |
事业单位 |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
乙级 |
新设 |
拟准予许可 |
7 |
广西华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450100MA7BBTLL4N |
企业单位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
乙级 |
新设 |
拟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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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pyList[3]}}{{this.zwList[4]}}
{{this.pyList[4]}}崩塌是陡峻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突然脱离母体,失稳坠落或倾倒的现象。多发生在大于60°~70°的斜坡上。崩塌的物质,称为崩塌体。崩塌体为土质者,称为土崩;崩塌体为岩质者,称为岩崩;大规模的岩崩,称为山崩。崩塌可以发生在任何地带,山崩限于高山峡谷区内。崩塌体与坡体的分离界面称为崩塌面,崩塌面往往就是倾角很大的界面,如节理、片理、劈理、层面、破碎带等。崩塌体的运动方式为倾倒、崩落。崩塌体碎块在运动过程中滚动或跳跃,最后在坡脚处形成堆积地貌——崩塌倒石锥。崩塌倒石锥结构松散、杂乱、无层理、多孔隙;由于崩塌所产生的气浪作用,使细小颗粒的运动距离更远一些,因而在水平方向上有一定的分选性。
1.崩塌处的裂缝逐渐扩大,危岩体的前沿有掉块、坠落现象,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2.坡顶出现新的破裂形迹,嗅到异常气味;
3.不时偶闻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
4.出现热、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
崩塌在人类活动的地方常常会砸毁、掩埋房屋和工程设施,危害人类生命,造成财产损失。崩塌给人类造成的危害有时不亚于滑坡。
什么时间容易发生崩塌?
1.降雨过程中或稍滞后,这是出现崩塌最多的时间。
2.强烈地震或余震过程中。
3.开挖坡脚过程中或滞后一段时间。
4.水库蓄水初期及河流洪峰期。
5.强烈的机械振动及大爆破之后。
我国防治崩塌的工程措施主要有:
1.遮挡:即遮挡斜坡上部的崩塌落石。这种措施常用于中、小型崩塌或人工边坡崩塌的防治中,通常采用主动防护网、修建明硐、棚硐等工程进行,在铁路工程中较为常用。
2.拦截:对于有坠石、剥落和小型崩塌的地段,可在坡脚或半坡上设置拦截构筑物,如设置落石平台和落石槽以停积崩塌物质;设置被动防护网;修建挡石墙以拦坠石;利用废钢轨、钢钎及钢丝等编制钢轨或钢钎栅栏来挡截落石。这些措施也常用于铁路工程中。
3.支挡:在岩石突出或不稳定的大孤石下面,修建支柱,支挡墙或用废钢轨支撑。
4.护墙、护坡:在易风化剥落的边坡地段,修建护墙,对缓坡进行水泥护坡等。一般边坡均可采用。
5.镶补沟缝:对坡体中的裂隙、缝、空洞,可用片石填补空洞,可用片石填补空洞,水泥沙浆沟缝等以防止裂隙、缝、洞的进一步发展。
6.刷坡(削坡):在危石、孤石突出的山嘴以及坡体风化破碎的地段,采用刷坡来放缓边坡。
7.排水:在有水活动的地段,布置排水构筑物,以进行拦截疏导。
8.清除:对山坡、山体上的危岩进行清除,消除隐患。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的界面向坡下运动的现象。滑坡的种类划分方法有很多,可按体积、滑动速度、滑坡体的厚度、形成的年代、力学条件、物质组成、滑动面与岩体结构面之间的关系、岩土体结构等等来划分。一般我们按物质组成来划分为土质滑坡或岩质滑坡。
1.滑坡前缘出现裂缝,土体隆起,出现小 崩小塌,房屋墙体出现裂缝;
2.滑坡后缘裂缝急剧加大加宽;
3.岩体因摩擦错动出现声响,裂缝冒热气或冷气;
4.泉水复活或干枯,水位突变;
5.动物有异常。如蚂蚁、老鼠搬家,蛇出洞,鸡鸭不回笼。
滑坡常常给工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 滑坡对乡村最主要的危害是摧毁农田、房舍、伤害人畜、毁坏森林、道路以及农业机械设施和水利水电设施等,有时甚至给乡村造成毁灭性灾害。
位于城镇的滑坡常常砸埋房屋,伤亡人畜,毁坏田地,摧毁工厂、学校、机关单位等,并毁坏各种设施,造成停电、停水、停工,有时甚至毁灭整个城镇。
发生在工矿区的滑坡,可摧毁矿山设施,伤亡职工,毁坏厂房,使矿山停工停产,常常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防治滑坡的工程措施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三类:一是消除或减轻水的危害;二是改变滑坡体外形、设置抗滑建筑物;三是改善滑动带土石性质。其主要工程措施简要分述如下:
1.消除或减轻水的危害
(1)排除地表水:排除地表水是整治滑坡不可缺少的辅助措施,而且应是首先采取并长期运用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拦截、旁引滑坡外的地表水,避免地表水流入滑坡区;或将滑坡范围内的雨水及泉水尽快排除,阻止雨水、泉水进入滑坡体内。主要工程措施有:油墨滑坡体外截水沟;滑坡体上地表水排水沟;引泉工程;做好滑坡区的绿化工作等。
(2)排除地下水:对于地下水,可疏而不可堵。其主要工程措施有:截水盲沟—用于拦截和旁引滑坡外围的地下水;支撑盲沟—兼具排水和支撑作用;仰斜孔群—用近于水平的钻孔把地下水引出;此外还有盲洞、渗管、渗井、垂直钻孔等排除滑体内地下水的工程措施。
(3)防止河水、库水对滑坡体坡脚的冲刷:主要工程措施有:在滑坡上游严惩冲刷地段修筑促使主流偏向对岸的“J”坝;在滑坡前缘抛石、铺设石笼、修筑钢筋混凝土块排管,以使坡脚的土体免受河水冲刷。
2.改变滑坡体外形、设置抗滑建筑物
(1)削坡减重:常用于治理处于“头重脚轻”状态而在前方又没有可靠抗滑地段的滑体,使滑体外形改善、重心降低,从而提高滑体稳定性。
(2)修筑支挡工程:因失去支撑而引起滑动的滑坡,或滑坡床陡、滑动可能较快的滑坡,采用修筑支挡工程的办法,可增加滑坡的重力平衡条件,使滑体迅速恢复稳定。支挡建筑物种类有:抗滑片石垛、抗滑桩、抗滑挡墙等。
3.改善滑动带土石性质:一般采用焙烧法、爆破灌浆法等物理化学方法对滑坡进行整治。
由于滑坡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因此常常需要上述几种方法同时使用、综合治理,方能达到目的。
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一种自然地质现象,它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产生的沟谷或山坡上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的混合颗粒流。俗称“走蛟”、“出龙”、“蛟龙”等。
1.河(沟)床中正常流水突然断流或洪水突然增大并夹有较多的柴草、树木;
2.上游山谷中传来轰鸣声;
3.有轻微的振动感;
4.动物有异常。
泥石流经常突然爆发,来势凶猛,沿着陡峻的山沟奔腾而下,山谷犹如雷鸣,可携带巨大的石块,在很短时间内将大量泥沙石块冲出沟外,破坏性极大,常常给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
1.当处于泥石流区时,应迅速向泥石流沟两侧高处撤离,切记不能顺沟向上或向下跑动。当处于非泥石流区时,则应立即报告该泥石流沟下游可能波及(影响)到的村、乡、镇、县或工矿企业单位。
2.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组织有政府、单位(村、乡、镇)、专家及当地群众参加的抢险救灾活动。
3.拟定并实施应急措施(或计划)。比如:酌情限制车辆和行人通行;组织危险区群众迅速撤离等。
4.密切注视该泥石流灾害可能引发某种生命线工程(如水库、铁路、公路等)的次生灾害甚至第三次灾害。如火灾、洪水、中断交通、爆炸、房屋倒塌等。
5.建立观测站(网)进行长期动态监测,掌握灾情的变化发展趋势,并作出决断。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与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由于其发育的地质条件和作用因素的不同,地面塌陷可分为岩溶塌陷和非岩溶塌陷。
1.井、泉水位骤升或骤降,突然浑浊或翻沙、冒气;
2.地面出现环状裂缝并不断扩展,局部产生地鼓或下沉;
3.地下有响声。
地面塌陷的主要危害是破坏房屋、铁路、公路、矿山、水库、堤坝等工程设施,造成房屋倒塌、道路中断、水库漏水、大坝和堤防陷落开裂等。此外,还破坏土地资源,使大量农田被毁,一 些城市和矿区环境恶化。
1.视险情发展将人、物及时撤离险区。在发现前兆时即应制定撤离计划。
2.塌陷发生后对临近建筑物的塌陷坑应及时填堵,以免影响建筑物的稳定。其方法是投入片石,上铺砂卵石,再上铺砂,表面用粘土夯实,经一段时间的下沉压密后用粘土夯实补平。
3.对建筑物附近的地面裂缝应及时堵塞,地面的塌陷坑应拦截地表水防止其注入。
4.对严重开裂的建筑物应暂时封闭不许使用,待进行危房鉴定后才确定应采取的措施。
地裂缝是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成为一种地质灾害。
地裂缝的活动性难以预测,但发生前部分地区有征兆。如果建筑物地处地震活动带和活动性断裂带上,遇以下现象应考虑是地裂缝在活动。
1.地下水突然变浑、变味、变色。
2.井(泉)水水位突然抬升、冒泡或水量增加、涌水。
3.坑井水突然升降或干涸。
4.植物异常发芽、开花。
5.冬眠小动物、小虫出现异常或从地裂缝中爬出。
6.地面下有声音,或能感到地动。
7.地面开裂、冒砂、冒水、冒气。
地裂缝危害主要表现为破坏地表建筑、交通线路、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地裂缝所经之处,交通线路、建筑物以及地下供水、输气管道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或影响,甚至危及著名文物古迹的安全,特别是对我国当前正在大规模建设的高速铁路构成了严重威胁。
1.对出现的裂缝回填夯实;
2.房屋周围防止地表水的渗透;
3.新建房屋时请专业队伍改善膨胀土的性质;
4.做好房屋地基处理和加强房屋的整体刚度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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